什麼是香港的破產?
破產是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而設的法律程序,適用於無力償還債務的個人。當法院作出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官方破產管理署或私人破產管理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財產、調查財務狀況,並將資產變現以償還債權人。
香港破產程序如何開始?
破產通常有兩種開始方式:
方法:債權人呈請破產, 債務人自我破產
由誰提出:債權人(無抵押債務至少 HK$10,000), 債務人本人
備註:一般由法定要求信開始,沒有最低欠款額要求
債權人呈請的流程:
- 發出法定要求信 → 21 日內清還欠款。
- 沒有清還 → 債權人向法院遞交破產呈請。
- 法院頒令破產 → 程序正式開始。
破產令頒布後會發生什麼?
破產令頒布後:
- 破產人所有資產均轉移至受託人管理,包括共同擁有物業的份額。
- 受託人可能要求破產人繳交「剩餘收入」(扣除合理生活費後)。
- 破產人必須全力配合:提供資料、公開資產、接受會面等。
- 會有多項限制:例如借貸滿 HK$100 必須告知已破產、不能出任公司董事等。
破產是否 4 年後自動完結?
對於首次破產人士,破產條例規定可在 4 年後自動解除破產。
如屬再次破產,則需 5 年。
但這並非必然。
根據《破產條例》第 30A 條:法院可就以下情況延長或暫停破產期限:
- 不配合受託人
- 隱瞞資產或提供虛假資料
- 離開香港而沒有通報
- 阻礙調查
- 被裁定作出「不啟動令(non-commencement order)」 → 4 年期根本未開始計算
延誤可導致破產期被延長數年。
解除破產是什麼意思?
解除破產代表:
- 大部分破產前欠下的債務會被豁免
- 債權人不能再追討
- 破產相關的限制會解除
但某些債務不會被免除:
- 涉及欺詐的債務
- 法院罰款、刑罰
- 贍養費
- 人身傷害的賠償
4 年後是否一定「完全了結」?
未必。
只有在以下情況全部達標,破產才會如期完結:
- 全面配合受託人
- 在香港保持聯絡
- 沒有債權人或受託人提出反對
- 法院沒有作出延長或暫停命令
- 「相關期間」有按時開始計算
假如其中一項做得不好,破產期可能遠超 4 年。
面對破產時的實用建議
- 主動回應債權人及官方要求
- 積極配合受託人調查
- 真實申報所有資產
- 明白 4 年解除破產不是必然
- 不要在未通知下離港
- 儘早尋求法律意見
最後總結
破產並不是「解決債務的捷徑」。雖然法律容許 4 年後自動解除破產,但前提是必須配合程序、遵守義務。清楚了解自己責任,避免延誤,才能真正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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