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對 偽造文書(forgery) 和 使用虛假文書(false instrument) 規管十分嚴格。
根據法律,偽造文書是指:
- 製作一份虛假文件,並
- 意圖讓他人相信其為真品,從而令他人蒙受損害或風險。
「虛假文書」包括任何文件,只要它對下列事項造成誤導,即屬虛假:
- 文書由誰製作、
- 何時製作、
- 於何地製作,或
- 文件本身的法律效力或真確性。
重要的是:
➡ 即使你不是文件的偽造者,只要明知文件是假的而仍然使用,也可構成罪行。
2. 使用虛假文書的法律要件
要定罪使用虛假文書,控方必須證明:
- 文件屬虛假 — 文件的製作過程或內容與事實不符。
- 知情(mens rea) — 被告知道或合理地應該知道文件是假的。
- 意圖誘使他人接納為真 — 例如呈交銀行、地政總署或僱主。
- 可能造成損害 — 包括財務、法律責任或行政後果。
在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1] HKCA 7 中,上訴庭明確指出:
參與「虛假買賣」並提交虛假買賣協議書以誤導地政總署,已構成使用虛假文書。
3. 本地重要案例
(a)不合理的巨額銀行結餘
HKSAR v MORANO DAVID JR GUEVERA [2020] HKCA 773
被告向匯豐提交文件,聲稱其帳戶內有 5,000 億美元。
法院裁定:任何合理人士都會知道這是「天方夜譚」,最終維持使用虛假文書罪成。
(b)虛假物業買賣交易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1] HKCA 7
律師利用虛假買賣協議書營造物業交易假象,被裁定屬虛假文書。
(c)使用假香港身份證
HKSAR v TAI CHEUK-KIN [2023] HKCFI 2747
被告持有及使用假身份證以隱藏身分,法院判監以示阻嚇。
4. 刑罰(第 200 章 — 第 73 條)
使用虛假文書的最高刑罰:監禁 14 年
量刑會考慮:
- 欺騙程度及規模
- 是否造成財務或法律損害
- 是否預先策劃
- 有否濫用專業人士身份
- 認罪與否
香港法院一向以嚴厲刑罰作為阻嚇。
5. 重點提示
- 偽造文書罪不只限於「製作假文件」,明知是假而使用同樣屬犯罪。
- 意圖欺騙已足以構成罪行,即使最終沒有人真的失財。
- 使用文件前應保持高度警覺,不要「明知可疑仍硬著頭皮交出」。
- 若涉案或被調查,應立即尋求法律協助。
6. 為何這議題在香港特別重要?
常見的偽造/虛假文書案件包括:
- 物業買賣文件
- 銀行和財務文件
- 身份證明文件
- 合約與企業文件
無論企業或個人,都應建立嚴謹的文件驗證機制,避免因疏忽而捲入刑責。
偽造文書破壞金融及法律制度的信任基礎,法院因此一向重判以防止濫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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