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刑事毀壞」?
在香港,「刑事毀壞」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條下的一項嚴重罪行。
法律涵蓋任何人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故意或魯莽地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不少人以為「刑事毀壞」只是塗鴉、打爛玻璃或破壞公物,但法律定義比想像中更廣,即使輕微損害亦可能構成罪行。
2. 要構成刑事毀壞,控方必須證明三項要件
(1)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損毀」包括任何令財產價值、功能或完整性下降的情況,例如:
- 刮花別人的汽車
- 撕走店舖的告示
- 打爛指示牌
- 因爭執而弄裂他人的電話
即使損害不大,只要有實質影響即可構成。
(2)故意或魯莽
兩種情況會觸犯法例:
- 故意造成損毀;或
- 明知有風險仍繼續行為(即魯莽)
魯莽成為不少案件的爭議焦點。
(3)沒有「合法辯解」
常見的合法辯解包括:
- 得到物主同意
- 為防止財產受到即時損害而作出的行為
- 誠信地相信該財產是屬於自己
但法庭對辯解採取嚴格態度,情緒、政治理由、個人信念都不構成辯解。
3. 香港法院案例:如何判斷「刑事毀壞」?
✔ 踢的士 – 因未全面考慮口供而上訴得直
HKSAR v Brook Edward Joshua [2020] HKCFI 1805
裁判官未有全面考慮被告陳述中有利於其辯解的部分,因此定罪被推翻。
✔ 打爛珠寶店玻璃 – 盜竊以外仍屬刑事毀壞
HKSAR v Gonzalez Arias Eduin [2019] HKCFI 1434
打爛玻璃偷取珠寶,最終同時被裁定盜竊及刑事毀壞。
這些案例反映,刑事毀壞可由小型破壞行為至重大犯罪皆涵蓋在內。
4. 刑罰有多嚴重?(第200章第60條)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3條:
- 最高刑罰(公訴程序)為10年監禁
若行為是縱火,意圖危害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第60(1)條),刑罰可達:
- 終身監禁
輕微案件可在裁判法院處理,但法庭普遍強調阻嚇性。
5. 可用的抗辯理由
包括:
- 物主已同意相關行為
- 為保護財產免受即時損害
- 認為該財產屬於自己(必須是真誠相信)
但抗辯必須有充分證據支持。
6. 為何刑事毀壞在香港備受重視?
因為刑事毀壞會:
- 破壞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 造成財務損失
- 常與其他罪行一併出現(如入屋行劫、襲擊、盜竊)
- 顯示對他人財產權的不尊重
即使損害不大,仍可能留下刑事紀錄。
7. 重點總結
- 刑事毀壞(Criminal Damage)涵蓋所有故意或魯莽的財產損毀行為。
- 輕微損害亦足以構成罪行。
- 最高刑罰可達 10年監禁;意圖危害生命則可 終身監禁。
- 感情、政治立場或個人理由均不構成「合法辯解」。
- 不要隨意破壞或移動非屬於自己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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