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追討未付發票,需要根據法律,例如《時效條例》(第347章),採取結構化的方法。以下是一份簡明的常見問題指南,概述有效追討逾期款項的步驟。
香港未付發票的第一步是什麼?
在香港,每一個追債流程的第一步都是友好階段。亦稱法律前的追債階段。要做到這一點你必須:
●核實債務:根據合同條款確認發票已過期。
●發出催收信:包括具體的發票細節(金額、到期日)、明確的付款截止日期(例如7-14天),以及如果未付款可能採取法律行動的警告。
●協商:討論付款計畫,如分期付款,以友好地解決問題。
●檢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確保他們有資產,因為破產可能會阻礙付款。公共記錄或信用檢查可以提供一些資訊。
什麼是友好的債務追討?
友好追討是企業維持關係的一種經濟有效的方式。這一法律前階段包括:
●發送正式的提醒函或傳票,督促付款。
●收集發票、合同或交貨證明等檔。
●與討債公司合作,通常可以在2-3個月內解決問題。
何時以及如何對未付發票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友好的努力失敗了,當出現下列行為時,下一步就是採取法律行動:
●債務人無視付款通知書或在談判後拒絕付款。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如調解或仲裁,是不成功的。
●申索處於違反合約的六年時效期內(《時效條例》第4(1)(a)條)。
過程: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不超過HK75,000元的債務,不需要律師,更有成本效益。提交發票、合同和交貨證明。
●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就HK75,000元至HK300萬元的債務,在區域法院發出傳訊令狀。如金額超過HK300萬元,可向高等法院上訴。
●將令狀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可能會和解或提出辯護,可能會導致聆訊。在法庭案件中,建議有法律代表。
法庭訴訟可能需要6個月以上的時間,取決於債務人是否對索賠提出異議。
如果債務人在判決後不付款,有哪些強制執行選擇?
如果法院准予判決,但債務人仍不付款,你必須積極尋求強制執行:
●禁止令: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直至判決生效為止。
●資產禁制令:在採取執行步驟前凍結資產,防止資產散失。
●押記令:以債務人的財產(如房地產)擔保債務。
●執達令:扣押貨物或收回財產以清償債務。
●破產清算申請:對於無爭議債務的公司債務人,啟動清算以從資產出售中收回資金。
需要考慮的風險:
●資不抵債:如果債務人破產,收回資金可能有限或不可能。
●費用:法律費用可能無法完全收回,特別是對於較小的債務。
●時間:執行過程可能會延長數月。
建議的行動計畫:
●即時(1-7天):確認債務,發出要求函,收集檔(發票、合同、函件)。
●中期(幾周到幾個月):如果友好的努力失敗,向適當的法院提出索賠。判決後,根據債務人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
●聘請專家:利用專業服務進行友好或法律追討,包括根據外國判決條例追討國際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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