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對未成年少女的性罪行非常嚴格
香港法律對「男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有三大核心罪行:
- 第123條 — 與未滿 13 歲女童性交
- 第124條 — 與未滿 16 歲女童性交(俗稱衰十一)
- 第127條 — 為性交目的拐走 未滿18歲的未婚女子
⚠ 重要法律說明
這些罪行 只適用於男性與未成年少女性交。
法律 沒有相應條文 處罰女性與未成年男童性交。
2. 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 — 第123條(最嚴重)
📌 《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
刑罰:
- 可判終身監禁
- 不論同意與否
- 誤會年齡不能抗辯
- 屬最高級別性罪行之一
3. 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 — 第124條(衰十一)
📌 第124條 — 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
重點:
- 插入即屬性交
- 女童是否同意無關
- 誤會年齡不能作抗辯
- 唯一例外:男子合理地相信女童是其妻子
刑罰:
- 最高監禁5年
4. 與16至18歲少女自願性交是否合法?
✔ 是的 — 只要雙方自願,與16至18歲少女性交一般屬合法。
但仍需特別留意兩項針對未滿18歲人士的保護性罪行:
⚠ (1)第127條 — 拐走未滿18歲未婚女子作非法性交
若男子:
- 帶走 未滿18歲且未婚的女童
- 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
- 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
即屬犯罪。
即使性交是自願,帶走她的行為仍可能違法。
刑罰:
- 最高監禁7年
⚠ (2)第138A條 — 利用未滿18歲人士製作色情作品
包括:
- 拍攝性交
- 影相
- 色情表演
只要對象未滿16歲,即屬犯罪。自願僅適用於 16 歲及以上但未滿 18 歲的人,且僅供個人使用。
刑罰:
- 最高監禁10年
5. 刑罰一覽表(最易理解版本)
6. 為何只規管「男人與少女」?
香港性罪行法例仍沿用舊式寫法,條文清楚寫明:
✔ 「任何男子與……女童性交」
因此:
- 女子與未成年男童性交 並不構成第123或124條罪行
- 檢控需依賴 indecent assault 或其他條文
然而,以下涉及男童的嚴重罪行亦有可能適用於與男童發生性行為的情況:
第140條 — 准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
第141條 — 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賣淫、肛交或同性性行為
目前仍未進行立法改革。
7. 總結
- 與 未滿13歲 女童性交 → 極嚴重罪行(終身監禁)
- 與 13–16歲 女童性交 → 必然犯法
- 與 16–18歲 少女性交 → 一般合法,但須避免觸犯 拐走罪 和 色情剝削罪
- 同意與誤會年齡在16歲以下均不能作抗辯
- 只適用於 男性 → 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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