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如人士 沒有立下遺囑,其遺產將完全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嚴格分配。本指南為你全面拆解:
- 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次序
- 真正的遺產分配規則(香港遺產分配順序圖)
- 依據第73章第4至8條的完整法律規定
- 私生子、領養子女、妾侍、婚姻住所等特別情況
1. 遺產管理書的申請優先次序(僅影響管理權,不代表繼承次序)
這個優先次序 只決定誰可優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管理書(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並不代表實際的繼承次序:
一般次序如下:
- 在世配偶
- 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更遠親屬
最多可委任 四名遺產管理人。
⚠️ 注意:
真正的遺產分配必須依照第73章法定規定,並非跟隨申請次序。
2. 香港遺產分配順序圖(法定分配規則)
以下內容根據第73章第4–8條重新整理,並將 A–H 詳細納入。
A. 只遺下丈夫或妻子(無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
法律依據: 第73章第 4(2) 條
扣除債務、稅項及葬禮法律費用後,全部遺產歸配偶所有。
例外:
若已被法院頒令分居 → 不視作配偶 → 無繼承權。
B. 只遺下子孫(無配偶)
法律依據: 第73章第 4(5) 條、第 5 條
如沒有配偶,遺產全部分給 子女及其後代。
1. 子女平均分配
「子女」包括合法領養子女及腹中胎兒。
2. 孫子女只有在其父母(亡者子女)早逝時才可承繼
例子:遺產 200 萬,有子女甲與乙:
- 甲乙健在 → 各得 100 萬
- 甲早逝,遺下一子兩孫 →
- 乙:100 萬
- 甲的兩名子女:各 50 萬
- 甲早逝但無子女 → 乙得全部 200 萬
3. 生前重大金錢資助可能視為「預支遺產」
例:
遺產 200 萬,甲生前曾獲父母給予 100 萬作置業 →
遺產總額視為 300 萬 → 甲乙各得 150 萬。
C. 同時遺下丈夫/妻子與子女
法律依據: 第73章第 4(3) 條
配偶可先取得:
- 所有 個人物品及家居用品
- 50 萬元法定遺產金
- 剩餘遺產的 一半
子女可取得:
- 剩餘遺產的 另一半(平均分配)
- 若子女早逝 → 由其子女(孫子女)平分其份額
配偶可優先取得婚姻住所(第7條)
如住所價值超過配偶的應得份額 → 需補付差額。
D. 沒有子孫,但遺下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
法律依據: 第73章第 4(4) 條
配偶依次獲得:
- 所有個人物品
- 100 萬元法定遺產金
- 剩餘遺產的一半
另一半由:
- 父母平均分配;如父母俱亡 →
- 由同父同母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E. 遺下私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據: 《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 3 條
1993 年 6 月 19 日後死亡者,其私生子女 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F. 遺下領養子女
法律依據: 第73章第 2 條
合法領養子女的繼承權 完全等同親生子女。
G. 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
法律依據: 第73章第 4(6)–(8) 條
遺產分配次序如下:
- 父母
- 同父同母兄弟姊妹
-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父母的兄弟姊妹(同父同母)
- 父母的兄弟姊妹(半血親)
如上述人士全部不在 → 遺產歸於 香港特區政府(bona vacantia)。
總結
香港遺產分配順序圖對理解無遺囑分配極為重要。
由於家庭情況往往複雜,包括繼親家庭、重婚歷史、妾侍、領養、私生子、遺產預支等,處理遺產時建議尋求法律意見。
免責聲明:上述分析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專業建議,我們可根據您的查詢協助配對合資格的香港律師。您可於 https://ask.legal/contact-us 提交律師轉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