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簽了為期兩年的辦公室租約,合約包含「可續租兩年」的條款,但條款措辭模糊且未訂明續租租金。租期屆滿前,業主否認續租權的存在,而租客拒絕搬離。該租約未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在此情況下,租客能否行使續租權?
租客很大機會不可行使續租權。該條款是否具強制執行力取決於條款明確性及是否存在第三方買家。
明確性要求
在Tse Siu Hoi v Lee Dick Gold and Jewellery Limited LDPE 1132/2014案中,條款「租約為兩年梗約兩年生約」因「生約」定義不明確而被裁定無效。因此,若續租條款過於模糊(例如未約定續租租金等關鍵條款),該續租權可能因條款不明確而無法執行。
登記要求
續租權屬於需登記的權益。若續租後總租期超過三年,該租約應辦理登記。但未登記本身不會使條款在雙方之間失效(假設條款本身可執行),只是不會對其後付出有值代價的真誠買家具約束力。
結論
由於續租條款不可執行,該租約僅構成兩年期租賃關係。固定期限屆滿後,租客須搬離物業。若未獲業主同意而繼續佔用,租客可能構成非法侵佔,業主可申請收樓令並索償佔用費。
業主與租客簽署租約前應諮詢律師以充分了解權責。完善的續租條款應明確約定:1) 行使續租權的方式;2) 續租關鍵條款(如期限、租金)。若續租後總租期可能達三年或以上,應辦理土地登記以約束後續買家。
有關辦公室租約續簽的詳細指引,請參閱我們的辦公室租約續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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