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是否需要保障資料主任?
根據香港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例,並無強制要求企業必須委任保障資料主任(DPO)。然而,採用最佳作業模式能有效協助中小企業符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的監管要求。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機制
香港的資料保護框架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PDPO)規管,要求資料使用者(例如處理個人資料的機構)遵循「保障資料原則」。雖然法例未強制規定須委任DPO,但私隱管理系統——最佳行事方式指南建議機構設立「私隱管理系統」並委任DPO。
委任保障資料主任
- 大型機構:建議由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 小型機構:可由公司擁有人或營運者出任
保障資料主任的主要職責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實務指南明確列出三項核心職責:
- 建立及實施「私隱管理系統」:
妥善保存個人資料記錄、協調資料處理流程,並監察資料外洩事故。 - 定期評估管控措施成效:
持續檢視及更新管控措施,確保符合香港資料保護法規的最新要求。 - 向管理層匯報:
定期向高層管理人員報告合規狀況、私隱投訴及相關事故。
延伸閱讀
如需深入了解香港網上業務如何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求,請參閱本所網誌:網上業務如何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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