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想出售現出租予多名租客的商業大廈。租約包含重建條款,允許業主提前六個月發出通知終止租約。若業主行使此條款,租客有何法律保障?
若租約包含明確允許業主提前六個月發出通知終止租約的重建條款,且業主依條款發出通知,則不構成違約。除非租約另有明確訂明,否則租客無權獲得賠償或於通知期屆滿後繼續佔用物業。若條款有效且被正當行使,法庭通常不會介入。但租客在以下情況可提出質疑:
- 通知未符合合約要求
- 通知期不足
- 送達方式不當
- 未按要求註明重建為終止理由(如合約有此規定)
- 業主行為與條款目的不符
結論
租客的保障主要是程序性的,業主必須嚴格遵守重建條款規定。若條款有效且被正當行使,除非租約另有約定,否則租客通常無權繼續佔用或獲得賠償。
有關租約執行與租務糾紛的進一步指引,請參閱我們的《香港商業租賃協議終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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