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市場推廣夥伴分享客戶名單需要先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嗎?
需要。除非已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否則資料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人作直接促銷用途。此要求適用於所有個人資料的轉移,包括轉移至母公司、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若資料使用者擬將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規定的資訊,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口頭同意並不足夠。此外,若個人資料的轉移涉及獲利(即換取金錢或其他財產),亦必須以書面明確告知資料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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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通知須包含的內容
- 資料使用者擬將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人作直接促銷用途
- 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對擬議提供的書面同意,否則資料使用者不得如此提供資料
- 資料的提供是否涉及獲利(如適用)
- 將提供的個人資料類別(例如姓名、電郵、電話號碼)
- 資料將提供予哪類人士
- 資料將用於哪些類別的促銷事項(例如美容產品)
- 資料當事人可免費向資料使用者以書面方式表示同意擬議提供的回應渠道
例子
一名客戶向銀行申請開戶,並同意銀行使用其個人資料推廣銀行產品。若同屬一家控股公司的保險公司希望使用該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則必須重新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
總結
在分享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前,必須先取得明確的書面同意。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最高100萬港元的罰款及最高5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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