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1) 主要營業地位於______的______(「轉讓人」);(2) 主要營業地位於______的______(「受讓人」)。
鑒於:(A) 轉讓人創作了一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其簡要詳情載於附表一(「作品」)。該作品是根據受讓人的指示創作的;(A) 轉讓人創作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其簡要詳情載於附表一,且轉讓人是該版權的合法及實益擁有人;(B) 轉讓人已同意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將其對本作品所享有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及權益轉讓予受讓人。
現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a) 單數詞語包含複數含義,複數詞語亦包含單數含義;(b) 指代某一性別的詞語包含所有性別;(c) 提及的法律法規包括對其的任何修訂案、任何替代法律法規,以及根據該法律法規頒布並生效的任何法定文書;(d) 提及的「人」包括公司、法人團體及任何其他實體;(e) 提及某一方當事人時,包括該方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讓人;(f) 協議標題不影響對協議內容的解釋。
2.1 轉讓人不可撤銷地、絕對地向受讓人轉讓、讓與並移轉其就以下內容所享有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及權益:(a) 本作品及其所包含的任何版權,以及在全球範圍內就該作品授予的任何版權,且不受任何抵押權、質押權及其他擔保權益的限制;(b) 該作品的任何及所有初稿、早期版本及 / 或由本協議所提及的作品衍生而來的衍生作品;(c) 轉讓人目前已擁有的、不論現時已知或日後創設的,或在本協議簽訂日之後任何時間根據適用法律可能有權獲得的,與該作品有關的任何性質的權利。在上述每一種情況下,該等權利均涵蓋其完整存續期,包括任何續展、恢復、復效及延長的期間,以及所有相關的權利及權力(包括就本轉讓所涉權利的任何侵權行為或因所有權引發的任何其他訴因提起、開展、提出、抗辯、進行上訴程序、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的權利,以及就任何侵權行為或因所有權引發的任何其他訴因獲得補救(並保留追討所得的任何損失賠償)的權利,無論該等行為發生在本協議簽訂日之前、當日或之後)。
2.2 本轉讓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2.3 轉讓人作為作品的唯一作者,明確保留其與該作品相關的所有精神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被認定為該作品作者的權利,以及其在全球任何轄區可能享有的任何大致等同的權利。
2.3 轉讓人無條件放棄其可能享有的與該作品相關的所有精神權利,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放棄其在全球任何轄區可能享有的任何大致等同的權利。
3.1 作為根據本協議進行轉讓的對價,受讓人應向轉讓人支付______金額的款項,轉讓人特此確認已收到該款項。
4.1 轉讓人向受讓人作出如下保證:(a) 其有權訂立本協議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b) 該作品是其原創作品,並未全部或實質性地抄襲任何其他作品、材料或任何其他來源;(c) 其已獲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及同意,以授權其簽訂並履行本協議,且該作品符合適用法律規定的版權保護條件;(d) 根據第 2 條轉讓的與作品有關的權利,不受任何抵押權、費用及其他擔保權益的限制;(e) 其是該作品的唯一作者,且該作品並非在受僱期間創作;(f) 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具有法律效力並對其具有約束力;(g) 其未向除受讓人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許可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作品的全部或任何權益;(h) 行使根據本協議轉讓的權利,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i) 該作品不含有誹謗性內容或不雅內容;(j) 據其所知,目前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
5.1 轉讓人同意採取(或促使他人採取)所有必要的進一步行動及事項,並簽署及交付(或促使他人簽署及交付)所有法律要求的、或為實施及 / 或使本協議生效而可能必要或合理需要的進一步文件,以及受讓人不時合理要求的與執行本協議相關的文件。
6.1 雙方應自行承擔與本協議及本協議所涉及的任何文件的談判、準備及簽署相關的費用。
6.2 受讓人應支付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應繳印花稅。
6.3 雙方確認並同意,就本協議項下提供的應課稅供應所計算的任何應付對價金額,未計入任何商品及服務稅、銷售稅或增值稅。
7.1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認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應失效,並視為未納入本協議,但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雙方應召開會議並秉持誠信原則進行談判,商定一項或多項有效、具有約束力且可執行的替代條款(如有必要,可重新考慮本協議中未受影響的其他條款),以重新確立雙方商業利益的適當平衡。
8.1 除非以書面形式並由本協議各方或其代表簽署,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均無效。
8.2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任何修改均不構成对本協議任何條款的一般性放棄,亦不影響在修改生效日之前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且雙方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權利及義務,除經修改的部分外,應保持完全效力及作用。
9.1 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就其標的事項達成的完整協議,取代並廢除雙方先前就該標的事項達成的所有書面或口頭協議、承諾、保證、陳述及諒解。
9.2 雙方同意,對於未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任何陳述、聲明、保證或擔保(無論是無意或因疏忽作出),雙方均無任何補救措施。雙方同意,不得基於本協議中的任何陳述,就無意或因疏忽作出的不實陳述〔或因過失作出的不實陳述〕提出索償。
10.1 非本協議當事方的人士無權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10.2 本協議及其所涉及的雙方之間的關係,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行解釋。
11.1 雙方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及任何上訴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對在該等法院提起的訴訟提出異議的任何權利,包括以法院地不便或法院無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的權利。
12.1 任何以親手遞交、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送達的通知,應被視為在以下時間有效送達:
但須注意,在上述任何情況下,若在工作日下午 5 時後或非工作日當日通過親手遞交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則該送達應被視為在下一個工作日上午 9 時送達。本條所提及的時間均指收件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當地時間。
12.2 就第 12.1 條而言,雙方的聯絡方式如下:
13.1 本協議可簽訂任意數量的副本,且可由協議各方在不同副本上簽署,每份副本均應視為原件,但所有副本共同構成同一法律文件。
14.1 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非本協議一方的人士無權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為證明起见,本協議已由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於上述日期簽署。
(轉讓人簽署):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簽署):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