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及國籍法

- FAQs

違反逗留條件(如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香港違反逗留條件(如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屬刑事罪行,可被判罰款及監禁。量刑視乎逾期時間、是否非法工作及其他加重或減輕因素。定罪後通常會被遣送離港並禁止再次入境。

1. 逾期居留

逾期居留屬於《入境條例》(第115章)下的違反逗留條件。

最高刑罰:

第41條 – 罰款最高港幣50,000元及監禁最高2年。

2. 非法工作

未獲入境事務處批准而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工作,屬違反逗留條件。

最高刑罰:

第41條 – 罰款最高港幣50,000元及監禁最高2年。

若屬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驅逐令約束者,可能觸犯第38AA(1)條,非法工作量刑指引約為15個月監禁。

什麼是BNO(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其法律效力?

什麼是BNO護照?

BNO護照是由英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供在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前已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的香港居民使用。

BN(O)身份的登記於1997年6月30日截止,現已不能申請。

BN(O)身份終身有效,但護照需定期續期。

BNO護照的法律效力

在香港及中國法律下:

  • BNO護照僅被視為旅行證件
  • BN(O)身份不等同中國國籍,亦不賦予香港的居留權。
  • 持有人如屬華裔,除非依《中國國籍法》正式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否則在香港法律上仍屬中國公民。
  • 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不承認BNO護照作為進入中國內地或香港的入境文件;持有人必須使用香港特區護照或其他認可旅行證件入境。

在英國法律下:

  • BN(O)持有人屬於英國國民,但並非英國公民。
  • 在中國境外有權獲得英國領事保護
  • BN(O)持有人可在免簽情況下短期訪問英國,但沒有英國居留權
  • BN(O)身份不自動賦予在英國居住或工作的資格,除非符合後來的英國移民政策(如2021年推出的BNO簽證途徑)。

港居民的子女在境外出生是否自動擁有中國國籍?

香港居民的子女在境外出生,若父母中至少一方是中國公民且未定居國外,則自動取得中國國籍。若父母已定居國外並且子女出生時獲得外國國籍,則不會取得中國國籍。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第5條::

  •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出生在國外的,具有中國國籍。

例外情況:

父母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並已定居國外,且子女出生時取得外國國籍,則不具有中國國籍。

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已定居國外,且子女出生時取得外國國籍,則不具有中國國籍。

外籍人士如何申請入境香港工作或定居?

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的申請

法律規定: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1條,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酌情權批准入境及附加逗留條件。《入境規例》第2條禁止訪客在未經批准下從事任何工作。

一般就業簽證審批原則:

  • 職位應屬專業或高級性質。
  • 香港本地合資格人手短缺。
  • 申請人具備與職位相關的資歷及經驗。
  • 擔保僱主必須是合法註冊的香港公司,並有能力支付薪金。

申請程序:

  1. 僱主擔保:

僱主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就業簽證申請(僱主用表格ID 990A,申請人用表格ID 990B)。

  1. 提交以下文件:

僱傭合約、商業登記證、僱主財務證明。

申請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履歷、護照副本。

  1. 批准及條件:

簽證只限於該僱主,如更換僱主需重新申請批准。

  1. 相關特別計劃: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毋須先獲聘,採用計分制)。

「輸入內地人才及專才計劃」。

在香港定居(永久居民資格)

法律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24(2)條及《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外籍人士如符合以下條件,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資格:

  • 在香港通常居住不少於連續七年;及
  • 在該期間將香港作為慣常居所。

排除情況:

  • 某些類別(如外籍家庭傭工、輸入工人、內地官員)依據第2(4)條被排除。
  • 違反逗留條件的期間(非法工作、逾期逗留)不計入七年。

永久居民申請程序:

  1. 資格檢查

確認連續七年通常居住,且不屬排除類別。

  1. 提交申請:

向入境事務處遞交表格ROP145,並提供居住證明(報稅表、租約、僱傭紀錄)。

  1. 核實:

入境事務處核查紀錄,並可能要求補交文件。

  1. 結果:

成功者獲發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什麼情況會導致喪失中國國籍?

喪失中國國籍的情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並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在香港適用國籍法的解釋」在香港實施。

喪失中國國籍的情況:

1. 定居國外後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 第9條:

已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 「定居國外」指在中國境外建立永久居所。

2. 正式申請退出國籍

  • 第10條:

符合國籍法規定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 申請須向香港入境事務處(在香港)或公安部(在內地)遞交。

  • 必須獲批准後方視為正式退出。

3. 香港的特別安排

在香港,即使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除非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根據人大常委會「解釋」第5條承認為外國公民,否則在香港法律上仍屬中國公民。

未申請承認者,仍享有中國公民在香港的法律地位。

如何申請香港特區護照?

香港特區護照受《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規管,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

申請資格: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2. 根據在香港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屬中國公民。
  3. 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申請程序:

1. 準備文件:

  • 填妥申請表(成人:ID 825 / 兒童:ID 825A)。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符合入境事務處規格的近期彩色相片。
  • 中國國籍證明(通常透過身份證資料核實)。
  • 16歲以下兒童需提供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書。

2. 提交申請:

  • 可親身到入境事務處辦事處、郵寄或符合資格者可透過網上遞交。
  • 身在香港以外者可向中國駐外使領館遞交申請。

3. 繳交費用:

申請時須繳交護照費用(最新費用可參閱入境事務處網站)。

4. 處理時間:

一般在香港遞交的簡單申請約需10個工作天

海外申請或需核實國籍的情況會較長。

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七年普通居留」要求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七年普通居留」的要求載於《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及《入境條例》(第115章),適用於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國籍及非中國籍人士。

連續七年居留

  • 七年居留期必須在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前緊接完成。
  • 居留必須連續,但短期外遊、商務出差或海外求學等臨時性離港不會中斷計算,只要仍以香港為慣常居所。

普通居留的定義

  • 居留必須有定居目的,例如就業、求學或營商。
  • 旅客、訪客及某些類別人士(如外籍家庭傭工、輸入勞工、內地政府官員)不計入《入境條例》第2(4)條所列的普通居留。
  • 在港期間如違反逗留條件(如逾期居留、非法工作)則不計入居留期。

客觀評估

是否屬「普通居留」必須從社會客觀角度判斷,而非申請人主觀意願。

證明及核實

申請人須向入境事務處提交證明文件(如僱傭紀錄、稅單、租約等)以作核實。

香港居民是否可以擁有雙重國籍?

一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第三條,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在香港的適用情況:

  • 自1997年7月1日起,《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並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在香港適用國籍法的解釋」作出特別安排。
  • 香港的中國籍居民即使取得外國國籍,在香港法律上仍屬中國公民,除非他們向入境事務處正式申請被承認為外國公民。
  • 若沒有提出此類申請,即使持有外國護照,仍會在香港被視為中國公民(例如仍可申領香港特區護照及回鄉證)。

重點說明:

  • 法律上不承認雙重國籍: 在國籍法下,一個人只能被視為中國公民或外國公民,不能同時擁有兩者身份。
  • 實際並存現象: 在香港,許多中國公民同時持有外國護照,但在法律上仍屬中國籍,除非正式放棄。
  • 退出程序:若希望只被承認為外國公民,必須依據人大常委會「解釋」第5條及入境事務處程序提出申請並獲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如何適用?

法律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並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在香港適用國籍法的解釋」作出具體安排。

在香港的主要適用原則:

1. 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

只要父母其中一方為中國公民,無論出生地在哪裡,子女一般均為中國公民。

例外情況:如父母一方或雙方已定居外國,且子女在出生時取得外國國籍,則不具中國國籍。

2. 不承認雙重國籍:

《國籍法》第三條明文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在香港,中國公民即使取得外國國籍,仍視為中國公民,除非依據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及入境事務處程序正式申請被承認為外國公民。

3. 喪失及退出國籍

《國籍法》第九條規定,中國公民如定居外國並自願取得外國國籍,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國籍法》第十條允許中國公民申請退出國籍,須經入境事務處或公安部批准。

4. 歸化入籍:

外籍人士如有中國籍近親、已在中國(包括香港)定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可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成功申請者須放棄原有國籍。

5. 香港特別安排: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規定,持外國護照的香港中國公民,除非主動申請放棄,仍可視作中國公民,並享有申領香港特區護照及回鄉證等權利。

香港永久居民的法律定義及資格是什麼?

法律定義:

根據《基本法》第24條,香港永久性居民(HKPR)分為以下幾類:

  1.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七年的中國公民;
  3. 在香港以外出生、父母均為中國公民且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4.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所的非中國籍人士;
  5. 年齡未滿21歲且在香港出生、父母屬上述居民的人士;
  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香港享有居留權的人士。

資格要求分析:

  • 普通居留七年:必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且該期間必須有固定目的(如就業、求學、經商),不包括以旅遊身份逗留的人士,以及《入境條例》第2(4)條所排除的特定職業類別(如外籍家庭傭工及中國內地政府官員)。
  • 居留目的:必須能證明在港期間的居留目的屬「定居性質」,而非短期或臨時性質。
  • 資格核實:需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資格核證,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紀錄、稅單、租約等)。
  • 內地中國公民的額外要求:若以血緣取得資格,必須同時申領《居留權證明書》及《單程證》方可在香港定居。

上述法律定義及資格要求旨在確保永久性居民身份只授予與香港有長期及穩定聯繫的人士,並兼顧《基本法》及《入境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