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金用途
作為履行租約義務的擔保及誠意金(包括支付租金、維修責任、交還狀況)。
在租期內按金在法律及受益層面均屬業主所有。
2. 沒收按金
除非租約明文規定,業主不能在任何情況下絕對沒收按金。
通常在租客提前解約或重大違約(如欠租)時沒收。
Leung Wai Ling Isewesg v Success Base Engineering Ltd:按金沒收與租金欠款屬不同性質 — 按金補償提前終止的未來損失;欠租屬過去損失。
3. 損害賠償與責任
誤解:沒收按金即結束責任。事實上,業主可追討額外後果性損失(如租客提前退租後餘下租期租金),但須履行減損責任。
Goldon Investment Ltd v NP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租客因欠租被判賠償港幣1,700萬元。
按金並非「約定損害賠償金」,除非租約有此明文;業主可另行追討損失。
4. 退還按金
租約期滿、租客履行所有義務並完成業主檢查後退還。
如有爭議,業主可暫扣按金至解決;但除非租約同意,不能單方用作支付租金。
5. 爭議與追討
業主無理扣留按金時,租客可:
小額錢債審裁處 — 索償 ≤ 港幣75,000元。
區域法院 — > 港幣75,000 ≤ 港幣300萬元。
原訟法庭 — > 港幣300萬元。
1. 定義
「結構改動」是指改變建築物的形態或框架,影響結構安全。例:
2. 租約限制
大多數租約明文禁止在未獲業主書面同意下作結構改動。
違反可使業主享有終止租約權。
3.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
對於住宅租約,第117(3)條默示:
「租客不得在未獲業主書面同意下作任何結構改動。」
即使租約未列明,亦適用。
4.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根據《建築物條例》,結構工程須事先獲屋宇署批准。
未經批准的工程可引致執行命令、罰款甚至清拆令。
租客須通知業主,並在開工前取得業主書面同意及政府批准。
5. 違規後果
租約中的續租選擇權是指業主賦予租客在租期屆滿後,延長租期的合約權利。
在香港法律下,它屬於土地的法律權益,涉及登記、可執行性及優先權的重要法律影響。
1. 性質
2. 登記要求
3. 對新業主的效力
4. 續租條款
欲具可執行性,條款須明確 — 租金、租期、物業、雙方身份。
若租金待日後「雙方協商」,可能引發爭議,條款不確定時續租權或不可執行。
5. 未登記的後果
租客可能失去對新業主的續租強制權。
對原業主仍有效,但對第三方沒有登記便無效。
可以;香港法律並沒有禁止外國人租住住宅或商業物業。
然而,業主在出租前可能會採取一些實際的審核措施。
業主通常會要求:
1. 合約責任
2. 沒有普遍的默示責任
3. 法定責任
政府部門可要求業主進行維修(例如《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針對危險結構或滲水問題)。
不遵從可導致罰款、執法行動甚至檢控。
4. 實際執行
租客應以書面通知業主物業缺陷。
若業主不維修且造成重大干擾,租客可尋求:
除非租約另有約定,租客仍須支付租金 — 租金義務獨立於維修責任。
1. 租約違約
2. 違反政府租契
除聖約翰座堂外,香港所有土地均由政府租出。
政府租契列明准許用途;違反可令政府依《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收回物業。
一旦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收回備忘錄,業主即失去業權,除非按第8條獲得寬免。
3. 違反業主立案法團契約(DMC)
DMC約束大廈所有業主及住戶。
通常要求遵守政府租契,禁止未授權用途。
違反可被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或其他業主起訴。
4. 對第三方的責任
未授權用途(如住宅經營商業)增加意外風險,可能令業主面臨鄰居或第三方索償。
若租約無保障業主的免責條款,業主可能承擔額外訴訟風險。
5. 刑事責任
若業主知悉物業涉及刑事活動(如賭博、色情)而不採取行動,可能被檢控。
非法用途亦可引發政府租契的強制執行。
6. 業主的終止權
違反用途條款可令業主行使終止租約及收回物業的權利。
業主可申請禁制令阻止未授權用途。
輕微違規(如無損害的家庭辦公室)雖屬技術性違約,但未必足以獲得禁制令。
提前終止租約取決於租約條款。如租約上有「中斷租期條款」,雙方可按規定通知終止;若無此條款,提前終止可能構成違約。
然而,若業主或租戶任何一方違反了租約中的重要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或取消該租約。
一般由雙方協議決定,但法律亦會默示某些權利:
租金由雙方協議訂立。如租戶未能如期繳付租金,雙方須依照租約中有關在租戶未能按時繳租時的喪失租約(forfeiture)條款處理。即使租約中並無此條款,法律通常也會默示業主享有終止租約的權利。
對於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如租戶延遲繳租達十五日,業主有權終止租約,並可向法院申請收樓令以取回物業及追討租金。
租戶可選擇:
租戶可申請「沒收租賃權的濟助」(relief against forfeiture),這使租戶在首次未能繳租時仍有機會保留租約。租戶可在法院指定的時限內繳清所有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若能在該期限內完成支付,業主便不得收回該物業。
根據香港案例法,一份租賃協議必須包含以下基本條款才能具法律效力:
如缺少任何一項基本條款,租賃協議可能被視為不完整且不可執行。口頭協議亦可有效,但可能被視為證據不全。
租賃(tenancy)賦予租戶在約定的固定或定期期限內對房屋享有專有的佔有權,根據香港法律,這構成土地權益的一種。在租賃的固定期限內,租戶一般可以無需擔心被業主驅逐,而安心佔用該物業。
另一方面,特許權(licence)僅賦予佔用的許可權,而非專有佔有權,亦不會產生任何土地權益。特許權持有人(licensee)僅可在許可範圍內使用該土地。
為區分二者,法院會審視協議的實質內容,而非僅僅依據其名稱。例如,在某些情況下,文件被標示為「特許權」只是為了避免繳付印花稅。法院最終可能拒絕這種安排,因為文件屬於「許可」還是「租賃」並不取決於名稱,而是取決於各方權利和義務的真實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