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香港承認並實施國際知識產權保障,透過本地法律落實多項國際公約及條約的義務。
雖然香港本身不是獨立的締約方,但中央人民政府會將相關條約延伸適用於香港,而香港的本地法例則賦予它們法律效力。
1. 在香港適用的主要國際知識產權條約
香港的知識產權法律落實了多項主要國際協議的條文,包括:
2. 國際保障在香港的運作方式
3. 執行
國際條約下承認的知識產權可透過香港法律在本地法院執行。
救濟包括禁制令、損害賠償、盈利追討、交出或銷毀侵權物品,以及某些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權利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方式執行,例如申請禁制令、索取損害賠償或追討侵權所得的利潤。
對於某些侵權行為(如版權盜版或假冒商標),則可適用刑事制裁。
1. 民事執行
權利人可提起民事訴訟,以阻止侵權並尋求以下救濟:
2. 刑事執行
刑事制裁適用於嚴重及通常涉及商業規模的侵權行為。
香港海關(香港海關及消費品稽查署)在相關法例下有權進行搜查、扣押及拘捕。
常見罪行包括:
刑罰可相當嚴厲:
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2條,「外觀設計」是指經工業程序應用於物品上的形狀、構造、圖案或裝飾等特徵,而這些特徵在完成的物品中能夠吸引視覺注意。註冊外觀設計所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而非其功能。
當外觀設計的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將被登記為該設計的擁有人。註冊的初始有效期為自申請提交之日起計的五年。註冊可按每次五年為一期續期,但總保護期不得超過自原始申請日期起計的二十五年,依據該條例第28條的規定。
假冒行為(Passing Off)是一種普通法上的法律訴訟,用以阻止他人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誤導性地表示成為另一商家的商品或服務,從而損害該商家的商譽。
此權利在香港並非由成文法保障,而是依普通法原則執行。商人作出誤導的方式通常包括仿冒他人的商標、商號或產品包裝(此列表並非窮盡)。
要在假冒行為訴訟中勝訴,原告人必須證明以下三項要件:
商標可以是已註冊或未註冊。
在香港,商標是依據《商標條例》(第 559 章)註冊的。註冊後,商標擁有人可獲得專有權,在註冊所列明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該商標。若商標未在香港註冊,則不會在香港受到《商標條例》的保護。
提交申請後,商標註冊處會先檢查申請文件是否存在缺陷,並進行檢索,以確定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已註冊商標。
如果申請被拒,你有六個月時間去解決及克服異議。若申請獲接納,該商標將會在香港知識產權期刊上刊登,以作公示。完成程序後,你將獲發註冊證書,並會刊登正式公告。
在香港,專利是根據《專利條例》(第 514 章)授予的,專利權人可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專有權製造、銷售、使用或進口該項發明。專利並非自動產生,必須提出申請並獲批。
香港有兩種專利類型:
標準專利採用兩階段程序,因需進行審查而耗時較長。
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專利條例》第 9A 條):
以下發明不得獲授專利:
專利性要求:
申請獲批的發明必須:
申請前須注意: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中完整披露發明細節,否則將被拒絕。申請文件若撰寫不當,可能導致權利損失或引發昂貴訴訟。雖非法律強制要求,但強烈建議聘請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撰寫專利說明書並代為與專利局溝通,尤其涉及海外申請(標準專利 (R) 必須先在海外獲批)。
版權在原創作以有形形式創作時自動產生,由《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258章)規管以下九類作品:
執行機制:
民事救濟
刑事制裁
版權盜版罪行(如製作、進口或持有侵權副本作商業用途)。
罰則:
例外情況及抗辯
香港承認並保障多種知識產權,由不同的法例及普通法原則規管,涵蓋創作作品、工業產權及商業商譽。
香港主要的知識產權類別
香港的知識產權法是保障智力創作(如發明、文學及藝術作品、設計、符號、名稱、圖像)的法律制度,賦予創作者、擁有人及發明人法律權利。
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完善,並透過本地法例落實多項國際條約的義務。
香港主要的知識產權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