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但非常建議聘請律師
在香港,法律並沒有規定交通意外索償必須聘請律師。
你可以自行與保險公司談判或在法庭代表自己。
然而,交通意外索償通常涉及:
缺乏法律訓練時,可能難以:
2. 聘請律師的好處
法律策略:提供成功機會及合理和解金額的建議
證據處理:取得並解讀醫療及交通重構報告
談判技巧:與保險公司交涉,避免低額和解
法庭代表:處理程序及辯護工作
3. 法援的可行性
如無法負擔律師費用,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
對於人身傷害索償(包括交通意外),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獲法援:
在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下:
1. 刑事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酒後或藥物影響下駕駛可構成嚴重刑事罪行,包括:
若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法定限值,即屬罪行,毋須證明失去控制能力。
因酒精或藥物影響而無法妥善控制車輛即屬罪行。
不論是否失去控制能力,均屬罪行。
必須證明失去控制能力。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公訴程序)。
強制吊銷駕駛資格(按罪行及酒精濃度由最少6個月至5年不等)。
2. 交通意外的民事責任
如在酒後或藥物影響下引致交通意外:
在民事索償中屬有力的疏忽證據。
受害人可就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提出索償。
酒醉狀態可能令某些抗辯(如對方部分過失)失效。
3. 刑罰加重因素
法院視酒後或藥物影響駕駛為嚴重加刑因素:
在 [2023] HKCA 243 中,高酒精濃度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6A(7)條令刑期加重50%。
在 [2022] HKCA 751 中,酒後危險駕駛導致更長的吊銷期。
4. 保險影響
大多數汽車保險在司機酒醉或受藥物影響時不承保。
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令你須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1. 停車及提供資料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如因車輛在道路上的存在而發生意外,並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司機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資料。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1)條:
若因汽車在道路上的存在而發生意外,並導致
(a) 司機以外的人身受傷;或
(b) 車輛、動物或其他財物損毀,
司機必須停車,並在警務人員或有合理理由的人要求下,提供姓名、地址、車主姓名及地址,以及車輛識別標記。
2. 不停車的罪行
若你在意外後未有停車:
屬於刑事罪行。
可能面臨罰款、監禁及駕駛資格吊銷。
3. 額外罪行 – 不報案
若你未有在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向警方報告意外:
可能被檢控為不報告交通意外,並面臨額外刑罰。
4. 危險駕駛案件中的嚴重後果
如意外涉及危險駕駛或導致嚴重人身傷害,離開現場可被視為加重刑罰因素。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在道路上使用沒有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汽車屬於違法行為。
你仍然可以根據侵權法(疏忽)親自向他們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然而,如果他們沒有有價值的資產,追償可能會有困難。這也是法律援助在「勝訴可能性」測試中會考慮判決是否可執行的原因之一。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考慮向香港汽車保險局(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MIBHK)提出索償。MIBHK是一個由業界資助的機構,可能會向無保險或肇事逃逸司機的受害人提供賠償。
你必須符合其條件,例如:
可以索償,但賠償金會因「分攤過失」而減少
在香港法律下,即使你在意外中有部分責任,並不會完全失去索償權利。
適用《分攤條例》(第18章),法院會按你的責任比例減少賠償金。
1. 仍可提出索償
法律承認「共同過失」情況。
法院會在你與其他責任方之間分配責任比例。
2. 賠償金會減少
例如你被裁定有30%責任,賠償金會減少30%。
3. 實務影響
即使部分責任在你(例如未繫安全帶、不安全駕駛動作),仍可就其他方的過失比例獲取賠償。
1. 標準時限:3年
2. 只涉及財物損失
3. 致命意外索償
如因死亡向死者的供養人提出索償,時限為自死亡日期或得知日期起計3年。
4. 法院酌情延長
在有限情況下(例如傷者屬法定殘疾、涉及欺詐或隱瞞),法院可根據《時效條例》延長或推遲時限。
視乎情況(例如交通意外、工傷),可申索以下賠償:
1. 痛苦、受苦及生活樂趣損失(PSLA)
補償身體痛楚、精神困擾及生活樂趣減失。
例如:行動不便、不能參與興趣活動。
2. 收入損失
審訊前收入損失:由受傷日至審訊日期間的實際收入損失。
審訊後/未來收入損失:因傷不能工作或工作能力下降而導致的預計收入損失。
必須證明傷勢與收入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3. 賺取能力損失
因殘餘傷殘在勞動市場上處於劣勢,即使目前仍有工作。
在 Wong Yui Lun v. Lee Wai Ming [2020] HKCFI 3120 案中獲承認。
4. 醫療及相關費用
過去及未來的醫療費用、康復、物理治療、藥物。
包括必需的輔助器材費用(Lai Chi Wai v. Tong Hung Kwok [2020] HKCFI 628)。
5. 護理及協助費用
護理人員、家務幫助或日常生活協助的費用。
6. 特別損失
與傷害直接相關的自付開支(例如往返醫院的交通費、家居改裝)。
7. 替代住所費用
因傷需搬到更合適住所的費用(Lai Chi Wai v. Tong Hung Kwok)。
8. 失去合意職業/失去社交生活
因傷失去從事滿足感職業或參與社交活動的能力。
在香港發生交通意外後,可索償的對象視乎誰有過失及意外情況而定:
肇事司機
若另一司機的疏忽導致意外及你的受傷,你可直接向該司機索償。
車輛擁有人
即使擁有人並非駕駛者,只要駕駛者在其允許下使用車輛,擁有人亦可能須負責。
多數索償會透過擁有人的汽車保險處理。
你的僱主(如意外發生於工作期間)
若你在受僱期間受傷(例如駕駛工作車輛時),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向僱主提出法定賠償。
其他有疏忽的一方
例如:道路維修承辦商、公共交通營運商或其他因疏忽而導致意外的人。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3)條,涉及人身傷害的交通意外必須立即向警方報告,除非該駕駛者「由於在意外中受傷以致不能照辦」。
即使是沒有受傷的輕微意外,亦建議報警以保障保險及法律權益。例如,如果該交通意外只導致財務損失,便沒有法定的報告義務。
停車的責任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明確限定:
「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
則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
提供詳情的責任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2)條表示,遇有任何該等意外,駕駛者:
「在被要求時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以下詳情—
(a) 其姓名及地址;
(b) 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
(c) 該車輛的登記或識別標記或號碼。」
報告意外的責任
駕駛者應該遵照《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2A)條,「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保存證據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1)條規定,「任何人在未得警務人員授權下,移動或以其他方法干擾任何涉及該宗意外的車輛或該等車輛的任何部分,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以毀滅、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任何證據,即屬犯罪。」
通知保險公司
如果您打算根據保單索取賠償,強烈建議您在發生事故後立即聯絡您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