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及遺產分配

- FAQs

香港遺囑可以包括海外資產嗎?

是的,香港遺囑可以包括海外資產,但涉及法律適用及遺產承辦程序上的重要考慮。

1. 法律原則

根據香港國際私法:

  • 不動產(例如土地、單位)受所在地法律(lex situs)管轄。
  • 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份、首飾)受死者去世時的住所地法律(domicile)管轄。

即使遺囑在香港立定,海外資產的分配仍由該資產所在地的法律決定。

2. 實務上的遺產承辦規則

如果遺囑只涉及海外資產,香港法院會拒絕批出遺產認證。

如果遺囑同時涉及香港及海外資產

  • 可在香港就香港資產申請認證。
  • 必須提交核證遺囑的宣誓書。
  • 並附上處理海外資產遺囑的經核證副本。

海外資產通常不會列入香港的遺產授予令,需在海外另行辦理承辦或認證。

3. 常見做法

許多立遺囑人會:

  • 為香港資產立一份遺囑。
  • 為每個海外司法管轄區的資產,另行立當地法律有效的遺囑,以免延誤或發生法律衝突。

4. 風險

  • 某些國家有強制繼承制度,要求部分遺產必須分配給子女或配偶,不論遺囑內容。
  • 稅務及繼承法律差異 — 海外資產可能需繳納當地遺產稅或其他稅項。
  • 如果香港遺囑與當地繼承法衝突,該國法院可能不承認相關條款。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什麼?

遺囑執行人(由有效遺囑委任)或遺產管理人(在無遺囑時由法院簽發遺產管理授予令委任)是死者遺產的法律代表,其主要職責包括:

收集及保管遺產

  • 確認死者所有資產,包括不動產、銀行帳戶、投資、個人物品及任何海外資產。
  • 採取措施保障資產安全,必要時為資產投保。

清償債務及開支

  • 查明並清償死者所有未償債務、稅項及法律責任。
  • 在分配遺產前支付葬禮費用及管理費用。
  • 如遺產可能出現資不抵債,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優先次序處理,以免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依法律管理及分配遺產

  • 有遺囑時,按遺囑條款分配資產。
  • 無遺囑時,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分配資產。

保持適當帳目

  • 準確記錄所有資產、負債、收入及開支。
  • 在受益人要求或法院指令下,向其提供帳目。

以遺產最佳利益為依歸

  • 勤勉行事,避免浪費或不當管理,並公平誠實地對待所有受益人。
  • 避免利益衝突,除非獲授權,不得因職務而牟取私利。

訴訟及資產追討

  • 必要時展開或抗辯法律程序,以保障或追討遺產資產。
  • 在展開訴訟前,宜向法院申請批准(如 Beddoe 命令),以免承擔個人訴訟費用責任。

香港的遺產認證程序需時多久?

在香港,無論是遺產認證(Grant of Probate)(有遺囑)遺產管理授予令(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法律沒有規定固定完成時限。但在批出授予令前有最短等候期,整體需時視乎遺產複雜程度及有否爭議。

1. 最短等候期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

除非獲得遺產承辦註冊主任批准,死者去世 7天內不得批出遺產認證或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授予令;死者去世 14天內不得批出遺產管理授予令。

2. 一般時間表

程序階段 預計需時
登記死亡、尋找遺囑、準備文件 2–4星期
向遺產承辦註冊處提交申請 文件準備好後即時
遺產承辦註冊處審查及補充文件(如有) 4–12星期
批出授予令(無補充文件或爭議) 由提交起計約2–3個月
複雜遺產(境外資產、爭議、文件缺失) 6–12個月或更久

3. 影響時間的因素

  • 文件完整性:缺少死亡證、資產清單或遺囑副本會延誤。
  • 遺產複雜程度:多項物業、境外資產或公司股權需額外核實。
  • 爭議情況:提出異議(caveat)、傳票(citation)或質疑遺囑有效性會大幅延長。
  • 後期發現額外資產:需提交更正誓章,可能延遲分配。

4. 無整體期限

  • 法律上沒有申請遺產認證或管理授予令的最後期限。
  • 但如管理人或執行人拖延,受益人可要求法院介入。

什麼是遺產管理授予令?

遺產管理授予令是在以下情況下由法院簽發的命令:

  • 死者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即「無遺囑死亡」),或
  • 有遺囑但未委任遺囑執行人,或遺囑執行人無法履行職務。

此授予令會授權一名合資格的近親(依《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所訂的優先次序)管理及分配遺產,並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的規定分配資產。

法律效力

  • 管理人的權力自授予令日期起生效(不同於執行人,權力自死者去世起生效)。
  • 管理人必須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的分配規則分配遺產。
  • 可委任一至四名管理人(第10章第25條),如有未成年受益人,通常需至少兩名管理人。

什麼是遺產認證(Probate)?

在香港,遺產認證(Probate)是指在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註冊處核證及登記死者的遺囑,並授予遺囑執行人正式法律權力以管理和分配遺產的程序。主要受《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規管。

1. 遺產認證的目的

  • 確認遺囑有效性。
  • 正式委任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
  • 授予執行人法律權力,按遺囑收集、管理及分配死者的資產。

2. 何時需要遺產認證

  • 死者留下有效遺囑及在香港有資產。
  • 處理銀行戶口、物業、股份及其他資產時必須。
  • 沒有遺產認證,銀行、土地註冊處、公司等機構不會交付或轉移資產。

3. 誰可申請

根據《非爭訟遺產承辦規則》第19條 — 申請優先次序

  1. 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
  2. 任何以信託方式持有的遺產受益人。
  3. 任何享有終身權益的遺產受益人。
  4. 最終遺產受益人。
  5. 任何特定遺贈受益人或債權人。
  6. 任何依特定條件成為受益人的遺產受益人。

4. 主要申請要求

  • 死亡證。
  • 原始遺囑及副本。
  • 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證明(或身份宣誓書)。
  • 執行人誓章。
  • 香港資產及負債清單(Schedule)。

5. 法律效力

一旦頒發遺產認證:

  • 執行人的權力自死者去世之日開始(不同於無遺囑承辦人,其權力自批出承辦書起生效)。
  • 執行人可:
    • 收集及保管資產。
    • 償還債務及開支。
    • 分配資產予受益人。
    • 代表遺產提起或應對法律訴訟。

若有人無遺囑去世會怎樣?

未留遺囑的情况下,遺產按《無遺囑遺產條例》分配,通常按配偶、子女、父母,再至兄弟姐妹的順序繼承。以下是幾個常見情況:


1. 只有配偶

如果死者只留下配偶,沒有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可獲得全部剩餘遺產(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費用後)。


2. 配偶 + 子女

配偶先拿:

  • 死者所有非土地的財產
  • 再加剩餘遺產中的港幣 500,000 元

之後,餘下的遺產一半給配偶,一半平均分給所有子女。


3. 配偶 + 父母(無子女)

配偶先拿:

  • 所有非土地財產
  • 再加港幣 1,000,000 元

剩餘的一半給配偶,另一半給父母。

如果父母在世,兄弟姊妹不能分遺產;只有在父母和子女都不在世的情況下,兄弟姊妹才可分配。

4. 只有子女(無配偶)

遺產平均分給所有在世子女。

如果某子女已去世但有自己的子女(孫輩),孫輩可分得該已故子女的份額。

如果子女已去世且無後代,該份額由其他在世子女平分。

5. 非婚生子女

自1993年起,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6. 領養子女

合法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可繼承領養父母的遺產。

遺囑可以被質疑嗎?

可以,在香港,若有合法理由,遺囑可以在法院被質疑。常見理由包括:

1. 缺乏立遺囑能力

  • 立遺囑人當時沒有足夠的精神能力去理解遺囑的性質及效力、其財產範圍,以及應考慮的繼承人。
  • 法院會綜合醫療證據及事實作整體評估。

2. 不知情或未批准內容

  • 立遺囑人在簽署時並不知曉或未批准遺囑的全部內容。
  • 例如遺囑沒有向立遺囑人宣讀,或其被誤導內容。

3. 不當影響

  • 他人對立遺囑人施加壓力或脅迫,足以剝奪其自由意志,並涉及不合法行為。
  • 必須有明確證據證明該影響迫使立遺囑人作出特定安排。

4. 欺詐

  • 遺囑因欺騙而簽署,立遺囑人並不知曉或未批准其真實內容。

5. 未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 遺囑未符合《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的簽署及見證規定,例如簽署或見證程序不正確。

有效遺囑的形式要求是什麼?

根據香港法律,有效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形式上的法律要求:

  • 書面形式 —— 遺囑必須以書面方式製作,語言不受限制,可以用任何語言書寫。
  • 立遺囑人簽署 —— 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立遺囑人授權的其他人代為簽署。
  • 見證 —— 簽署必須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兩名見證人亦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遺囑。
  • 見證人的角色 —— 每位見證人必須:

(i) 見證並簽署遺囑,或

(ii) 在立遺囑人面前確認其簽名(但不必在另一位見證人面前)。

  • 見證條款 —— 法律並無規定必須使用特定的見證條款,但建議在遺囑中加入見證條款,以記錄已遵守法律程序,並有助於避免日後出現執行爭議。

這些程序性保障旨在確保遺囑真實反映立遺囑人的意願,並減少日後被質疑或推翻的風險。

誰可以在香港立遺囑?

在香港,任何年滿18歲並具備完全精神能力的人,都有法律權利立遺囑。

如果一個人在去世時留下有效遺囑,稱為「有遺囑死亡」(testate),其遺產會按照遺囑中的指示分配。相反,如果一個人在去世時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則稱為「無遺囑死亡」(intestate),其遺產將依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所訂的法定繼承規則分配。

精神能力的要求是為了確保立遺囑人能夠完全理解:

  • 文件的性質 —— 即該文件是一份遺囑,並會在其死亡後生效。
  • 立遺囑的法律後果 —— 包括遺產如何分配及誰會成為受益人。
  • 自己資產的範圍 —— 以及應該考慮的繼承人或受益人。

此要求旨在防止立遺囑人在精神失常、嚴重認知障礙或受不當影響的情況下立遺囑,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香港的遺囑是什麼?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立遺囑人可在其中指明其身故後資產的分配方式。遺囑必須符合《遺囑條例》(第30章)的規定方為有效。

遺囑的用途

  • 讓立遺囑人自行決定誰繼承財產。
  • 可將財產留予非親屬(朋友、慈善機構)。
  • 可委任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
  • 避免適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的默示分配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