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香港遺囑可以包括海外資產,但涉及法律適用及遺產承辦程序上的重要考慮。
1. 法律原則
根據香港國際私法:
即使遺囑在香港立定,海外資產的分配仍由該資產所在地的法律決定。
2. 實務上的遺產承辦規則
如果遺囑只涉及海外資產,香港法院會拒絕批出遺產認證。
如果遺囑同時涉及香港及海外資產:
海外資產通常不會列入香港的遺產授予令,需在海外另行辦理承辦或認證。
3. 常見做法
許多立遺囑人會:
4. 風險
遺囑執行人(由有效遺囑委任)或遺產管理人(在無遺囑時由法院簽發遺產管理授予令委任)是死者遺產的法律代表,其主要職責包括:
收集及保管遺產
清償債務及開支
依法律管理及分配遺產
保持適當帳目
以遺產最佳利益為依歸
訴訟及資產追討
在香港,無論是遺產認證(Grant of Probate)(有遺囑)或遺產管理授予令(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法律沒有規定固定完成時限。但在批出授予令前有最短等候期,整體需時視乎遺產複雜程度及有否爭議。
1. 最短等候期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
除非獲得遺產承辦註冊主任批准,死者去世 7天內不得批出遺產認證或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授予令;死者去世 14天內不得批出遺產管理授予令。
2. 一般時間表
3. 影響時間的因素
4. 無整體期限
遺產管理授予令是在以下情況下由法院簽發的命令:
此授予令會授權一名合資格的近親(依《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所訂的優先次序)管理及分配遺產,並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的規定分配資產。
法律效力
在香港,遺產認證(Probate)是指在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註冊處核證及登記死者的遺囑,並授予遺囑執行人正式法律權力以管理和分配遺產的程序。主要受《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規管。
1. 遺產認證的目的
2. 何時需要遺產認證
3. 誰可申請
根據《非爭訟遺產承辦規則》第19條 — 申請優先次序:
4. 主要申請要求
5. 法律效力
一旦頒發遺產認證:
未留遺囑的情况下,遺產按《無遺囑遺產條例》分配,通常按配偶、子女、父母,再至兄弟姐妹的順序繼承。以下是幾個常見情況:
1. 只有配偶
如果死者只留下配偶,沒有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可獲得全部剩餘遺產(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費用後)。
2. 配偶 + 子女
配偶先拿:
之後,餘下的遺產一半給配偶,一半平均分給所有子女。
3. 配偶 + 父母(無子女)
配偶先拿:
剩餘的一半給配偶,另一半給父母。
如果父母在世,兄弟姊妹不能分遺產;只有在父母和子女都不在世的情況下,兄弟姊妹才可分配。
4. 只有子女(無配偶)
遺產平均分給所有在世子女。
如果某子女已去世但有自己的子女(孫輩),孫輩可分得該已故子女的份額。
如果子女已去世且無後代,該份額由其他在世子女平分。
5. 非婚生子女
自1993年起,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6. 領養子女
合法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可繼承領養父母的遺產。
可以,在香港,若有合法理由,遺囑可以在法院被質疑。常見理由包括:
1. 缺乏立遺囑能力
2. 不知情或未批准內容
3. 不當影響
4. 欺詐
5. 未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據香港法律,有效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形式上的法律要求:
(i) 見證並簽署遺囑,或
(ii) 在立遺囑人面前確認其簽名(但不必在另一位見證人面前)。
這些程序性保障旨在確保遺囑真實反映立遺囑人的意願,並減少日後被質疑或推翻的風險。
在香港,任何年滿18歲並具備完全精神能力的人,都有法律權利立遺囑。
如果一個人在去世時留下有效遺囑,稱為「有遺囑死亡」(testate),其遺產會按照遺囑中的指示分配。相反,如果一個人在去世時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則稱為「無遺囑死亡」(intestate),其遺產將依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所訂的法定繼承規則分配。
精神能力的要求是為了確保立遺囑人能夠完全理解:
此要求旨在防止立遺囑人在精神失常、嚴重認知障礙或受不當影響的情況下立遺囑,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立遺囑人可在其中指明其身故後資產的分配方式。遺囑必須符合《遺囑條例》(第30章)的規定方為有效。
遺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