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及勞資關係法

- FAQs

工作時間及加班有限制嗎?

1. 一般成年僱員

  • 法例沒有規定最高工作時數。
  • 沒有法定加班費要求 — 加班安排由僱傭合約約定。
  • 僱主須遵守最低工資法例及職業安全健康規定。
  • 休息日:連續性合約僱員每7天須有至少1天休息日。

2. 兒童(15歲以下)

受《僱用兒童規例》規管:

13歲以下:禁止受僱,除非獲勞工處特許作演藝或訓練用途,並受嚴格條件限制。

13至14歲:只可在非工業場所工作,並須符合條件(例如未完成中三者須繼續全日制上課、工作時間須保障健康及福利)。

未滿15歲:禁止在工業經營場所工作。

3. 青少年(15至17歲)在工業經營場所

  • 受《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規管:
  • 每日最多工作時數:8小時(只限早上7時至晚上7時)。
  • 每週最多工作時數:48小時。
  • 最多連續工作時間:5小時,之後須有至少30分鐘用餐或休息。
  • 禁止事項:
    • 不得超時工作。
    • 不得夜間工作。
    • 不得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工作。
    • 不得從事礦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或危險行業。
    • 不得搬運超過年齡及體格可承受的重物。

僱主在職安健方面有什麼責任?
    1. 事故預防
    透過確保所有廠房設備的設計、建造、運行和維護符合高標準安全規範來實施工程控制設置有效防護裝置與隔離屏障,將人員與危險機械或區域進行物理隔離
    1. 火災預防
    始終保持所有出口與逃生通道暢通無阻
    1. 安全健康工作環境保障
    透過保持充足照明、通風和整體清潔來維護工作場所衛生與安全物理環境
    1. 急救保障
    配備並維護充足的急救資源,確保緊急狀況下能夠快速取用
    1. 工作場所衛生保證
    提供包括潔淨洗手間、洗手設施及飲用水系統在內的衛生設施
    1. 安全手動操作保證
    透過為員工提供系統培訓與明確操作指引,最大限度降低人工搬運相關風險
最低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最低工資條例》為大部分僱員訂立每小時工資下限。截至2025年5月1日,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港幣42.1元

香港有什麼保障防止不合理解僱?

1. 《僱傭條例》下的法定保障

A. 不合理解僱(第VIA部)

  • 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僱員,受保障免於沒有合理理由的解僱


    • 合理理由包括:


      1. 僱員的行為。

      2. 僱員的工作能力或資格。

      3. 裁員或其他真正營運需要。

      4. 法律規定(如失去工作簽證)。

      5. 其他法律認知的重要理由。

  • 任何非上述理由的解僱可被視為不合理

B. 非法解僱(第32A條)

不論服務年資,以下情況解僱屬禁止:

  • 在懷孕或產假期間

  • 在薪病假期間

  • 當僱員正在或即將在勞資審裁處作證

  • 因參與工會活動

  • 因行使《僱傭條例》賦予的權利(如申索法定權利)。

2. 補救措施

  • 復職或重新聘用—需雙方同意,或在特定情況下由法庭/審裁處下令。

  • 終止僱傭付款—代通知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如適用)、不合理解僱補償(最多相當於通知期工資)。

  • 損害賠償—因違反合約或法定權利。

僱傭合約可以如何終止?

1. 透過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關係

無論閣下是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必須給予對方: (i) 正式的預先通知;或(ii) 代通知金。

在《僱傭條例》中,「不當地終止合約」指沒有根據第6或7條的規定給予足夠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在這情況下,僱員可以向僱主追討欠付的代通知金。

2. 即時解僱

若僱員有嚴重不當行為或其他構成對僱傭合約的根本性違約的行為,例如嚴重失職或蓄意抗命,僱主有權立即且毋須預先通知地解僱該僱員。

3. 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條款

若僱員已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僱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解僱該僱員,該解僱將被視為不合理。若僱主不合理地更改主要的僱傭條款或工作條件,亦適用相同原則。

4. 推定解僱

若僱主嚴重違反僱傭合約,導致僱員被迫辭職,僱員可主動辭職並視合約已被終止。

什麼是「連續合約」?

在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下,「連續合約」是一個法律概念,用以判定僱員是否有資格享有某些額外法定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病假津貼、產假/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定義(《僱傭條例》第3條)

僱員被視為在「連續合約」下受僱,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由同一僱主持續僱用不少於四星期;及
  • 在該四星期或以上的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時。

重點

  • 適用於全職、兼職、永久、臨時或散工僱員。
  • 若僱主聲稱不符合約並非連續性,舉證責任在僱主
  • 除非屬法定例外(如獲批准假期),服務中斷可能重新計算。
  • 連續合約身份會觸發享有休息日、有薪薪酬、有薪年假、病假津貼、產假/侍產假及遣散/長服金等權益

例子

  • 屬連續合約: 兼職員工連續工作5星期,每週20小時。
    不屬連續合約: 散工連續工作3星期,每週15小時。

僱員有什麼法定權益?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及相關勞工法例,僱員享有若干法定權益。這些權益適用於所有在僱傭合約下受聘的僱員,但部分福利須符合連續性合約(至少連續4星期,每週工作18小時或以上)。

1. 基本保障(所有僱員)
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享有:

  • 按《僱傭條例》支付工資。
  • 工資扣減的限制。
  • 法定假日(現時每年13日,2030年前增至17日)。
  • 反工會歧視保障。
  • 免受不合理或非法解僱的保障。

2. 額外福利(連續性合約僱員)
符合連續性合約條件的僱員可享:

  • 休息日 — 每7天至少1天。
  • 有薪法定假日
  • 有薪年假 — 按服務年資由7日至14日不等。
  • 病假津貼 — 須有醫生證明並符合《僱傭條例》條件。
  • 產假及產假薪酬 — 符合資格可享14星期有薪產假。
  • 侍產假及薪酬 — 符合資格可享5天有薪侍產假。
  • 遣散費 — 連續服務滿24個月後因裁員終止僱用。
  • 長期服務金 — 連續服務滿5年後終止僱用(非因不當行為)。

3. 其他法定權益

  • 最低工資 — 《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2025年5月1日起每小時港幣42.1元。
  • 職業安全及健康保障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 工傷賠償 —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 平等機會保障 — 禁止基於性別、殘疾、家庭狀況及種族的歧視。

4. 權益不可減少
任何減少或取消法定權益的合同條款在《僱傭條例》第70條下屬無效。

《僱傭條例》適用於哪些人?

1. 一般適用範圍

  • 適用於所有在僱傭合約(服務合約)下受聘的僱員,無論是全職、兼職、永久、臨時或散工。
  • 無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受保障,但某些福利須符合連續性合約(至少連續4星期,每周工作18小時或以上)。

2. 法定排除(《僱傭條例》第4(2)及(2A))

條例不適用於:

  • 受《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規管的僱員。
  • 受《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規管的海員。
  • 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
  • 公務員(另有制度規管)。
  • 規例指明的特定類別。

僱傭合同一般包括什麼條件細則?

1. 常見明示條款

條款 用途 常見內容
職位及職責 界定角色及責任 職銜、工作描述
開工日期 僱用開始時間 開始日期
工作地點及工時 工作地點及時間安排 工作地點、正常工時、加班安排、休息日
薪酬 工資/薪金及支付方式 月薪/年薪、支付日期、津貼
花紅 / 年終獎金 獎勵措施 是否屬酌情或合同性質
年假 有薪假期權益 天數、累積方法
試用期 試用期安排 長度、通知要求
終止條款 終止合同的安排 通知期、代通知金、即時解僱理由
完整協議條款 合同完整性 聲明文件取代之前的協議

2. 常見默示條款

即使合同未列明,法律仍會推定某些責任:

僱主責任: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支付約定工資、維持互信互惠。

僱員責任:遵守合法合理指令、誠信行事、避免利益衝突。

3. 法律限制

任何減少《僱傭條例》下法定權益的條款在第70條下屬無效。

某些福利(如法定假期、休息日、產假保障)即使合同未列明,亦自動適用。

哪些僱傭合同類型有效?

香港的僱傭合同可為書面或口頭均具法律效力,但書面合同更清晰及便於證明。合同可為定期或連續僱傭。

Type Key Features Notes
Permanent / Continuous Contract Ongoing employment without a fixed end date. Employees working ≥18 hours per week for ≥4 consecutive weeks are in a continuous contract under the Employment Ordinance (EO).
Fixed-Term Contract Employment for a set period (e.g., 12 months). Ends automatically at expiry unless renewed; no obligation to extend (Ko Hon Yue v Liu Ching Leung).
Probationary Contract Trial period (usually 1–6 months). No statutory limit on probation length; EO notice rules apply.
Part-Time / Casual Contract Reduced hours or irregular work. Covered by EO protections unless specifically excluded under s.4(2) EO.
Secondment Arrangement Temporary assignment to another location or entity. Usually retains original contract benefits; may involve a separate agreement.
Dual Contract Arrangement Two contracts with different employers (often in same group). Must be commercially justified; each contract treated separately for legal purposes.
Direct Hire Arrangement Original contract terminated; new contract with host entity. If transfer is between associated companies, service continuity is preserved.

As long as the employer and employee do not violate the Employment Ordinance or other relevant laws, they are free to negotiate and agree on the terms of employment.

提出索償的期限是什麼?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1)條規定:

向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索,必須在意外發生之日起 24個月內 提出。

  • 此期限適用於在區域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
  • 若涉及職業病,通常由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日起計算 24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