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成年僱員
2. 兒童(15歲以下)
受《僱用兒童規例》規管:
13歲以下:禁止受僱,除非獲勞工處特許作演藝或訓練用途,並受嚴格條件限制。
13至14歲:只可在非工業場所工作,並須符合條件(例如未完成中三者須繼續全日制上課、工作時間須保障健康及福利)。
未滿15歲:禁止在工業經營場所工作。
3. 青少年(15至17歲)在工業經營場所
《最低工資條例》為大部分僱員訂立每小時工資下限。截至2025年5月1日,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港幣42.1元。
1. 《僱傭條例》下的法定保障
A. 不合理解僱(第VIA部)
B. 非法解僱(第32A條)
不論服務年資,以下情況解僱屬禁止:
2. 補救措施
1. 透過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關係
無論閣下是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必須給予對方: (i) 正式的預先通知;或(ii) 代通知金。
在《僱傭條例》中,「不當地終止合約」指沒有根據第6或7條的規定給予足夠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在這情況下,僱員可以向僱主追討欠付的代通知金。
2. 即時解僱
若僱員有嚴重不當行為或其他構成對僱傭合約的根本性違約的行為,例如嚴重失職或蓄意抗命,僱主有權立即且毋須預先通知地解僱該僱員。
3. 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條款
若僱員已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僱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解僱該僱員,該解僱將被視為不合理。若僱主不合理地更改主要的僱傭條款或工作條件,亦適用相同原則。
4. 推定解僱
若僱主嚴重違反僱傭合約,導致僱員被迫辭職,僱員可主動辭職並視合約已被終止。
在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下,「連續合約」是一個法律概念,用以判定僱員是否有資格享有某些額外法定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病假津貼、產假/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定義(《僱傭條例》第3條)
僱員被視為在「連續合約」下受僱,須符合以下條件:
重點
例子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及相關勞工法例,僱員享有若干法定權益。這些權益適用於所有在僱傭合約下受聘的僱員,但部分福利須符合連續性合約(至少連續4星期,每週工作18小時或以上)。
1. 基本保障(所有僱員)
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享有:
2. 額外福利(連續性合約僱員)
符合連續性合約條件的僱員可享:
3. 其他法定權益
4. 權益不可減少
任何減少或取消法定權益的合同條款在《僱傭條例》第70條下屬無效。
1. 常見明示條款
2. 常見默示條款
即使合同未列明,法律仍會推定某些責任:
僱主責任: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支付約定工資、維持互信互惠。
僱員責任:遵守合法合理指令、誠信行事、避免利益衝突。
3. 法律限制
任何減少《僱傭條例》下法定權益的條款在第70條下屬無效。
某些福利(如法定假期、休息日、產假保障)即使合同未列明,亦自動適用。
香港的僱傭合同可為書面或口頭,均具法律效力,但書面合同更清晰及便於證明。合同可為定期或連續僱傭。
As long as the employer and employee do not violate the Employment Ordinance or other relevant laws, they are free to negotiate and agree on the terms of employment.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1)條規定:
向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索,必須在意外發生之日起 24個月內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