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障及合約法

- FAQs

方可否在消費者合約中免除對瑕疵貨品的責任?

在香港,賣方不能在消費者合約中免除對瑕疵貨品的責任。此類條款屬無效,消費者可依《貨物售賣條例》享有完整保障。

1.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

  • 第10條:

對於通常供私人使用或消費的貨品,若因貨品缺陷引致損失或損害,任何合約條款均不得免除或限制責任。

  • 第11條:

在消費者貨品售賣合約中,賣方不得免除或限制對某些默示條款(所有權、描述、適銷性、適合用途)的責任。

這代表在消費者交易中,免責瑕疵貨品責任的條款無效

2. 《貨物售賣條例》(第26章)

  • 第14條 – 默示條件:賣方有出售貨品的權利。
  • 第15條 – 貨品須符合描述。
  • 第16條 – 貨品須具適銷性。
  • 第17條 – 貨品須適合用途。
  • 在消費者合約中,這些默示條款不能被排除(由第71章第11條加強保障)。

3. 非消費者合約的合理性測試

在非消費者合約(如商業交易)中,賣方可嘗試免除瑕疵貨品責任,但必須符合第71章第3條及附表2的合理性測試。

在消費者合約中,免責是絕對禁止的。

消費者合約中的默示條款是什麼?何時適用?

1. 定義

默示條款指合約中沒有明確列出,但法律視為合約一部分的條款。

來源包括:

  • 事實默示 – 從雙方的推定意圖推斷。
  • 法律默示 – 法律或法例強制加入。
  • 習慣默示 – 行業或地區慣例。

2. 法律默示條款

消費者合約中某些條款自動適用:

  • 《貨物售賣條例》(第26章):
    • 第14條:賣方必須有出售貨品的權利。
    • 第15–17條:貨品必須符合描述、具適銷性及適合用途。
    • 在消費者合約中,這些默示條款不能被排除(CECO 第11條)。

  • 服務供應:必須以合理技術和謹慎提供服務。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禁止在無合理性下排除某些法定默示條款。

3. 習慣默示條款

若在特定行業或地區有公認慣例,且雙方在該背景下訂立合約,該慣例可被視為默示條款,但必須確定、合理,且不與明示條款抵觸。

消費者委員會在保障消費者方面的角色是什麼?

消費者委員會是依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成立的法定機構,由香港政府資助。其保障消費者的職能包括:

1. 提供資訊與教育

發佈研究報告及指南,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服務及法律權益資訊。

提高公眾對消費者權益及責任的認識。

2. 處理消費者投訴

接收消費者對商戶的投訴。

透過調解協助解決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糾紛。

設有投訴熱線(2929 2222)及接受書面投訴。

3. 就消費政策提供意見

向政府提交消費者保障政策及立法建議。

鼓勵行業制定公平交易守則。

4. 公開不良行為

有權公開點名從事不公平或不安全行為的商戶,警示公眾。

5. 協助法律行動

管理消費者法律行動基金,資助消費者追討涉及以下情況的案件:

  • 不適銷貨品
  • 不公平合約條款
  • 虛假廣告
  • 虛假商品說明
  • 重大消費者利益或公共利益案件

若敗訴,基金承擔所有法律費用;若勝訴,須向基金作出貢獻。

6. 限制

委員會不是執法機構,不能直接檢控或起訴商戶。

主要依靠調解、公開及政策倡議影響商戶行為。

消費者在香港如何對商戶提出投訴?

1. 直接向商戶投訴

第一步: 直接聯絡賣方或服務提供者。

建議: 以書面方式提出投訴,內容包括:

  • 廣告/網站日期
  • 訂單日期
  • 貨品/服務名稱
  • 已付金額及付款方式
  • 參考資料(發票/訂單號碼)
  • 投訴原因
  • 期望的解決方案

紀錄保存: 保留信件副本及事件日記(日期、時間、對話人員姓名、通話摘要)。

2. 非訴訟投訴途徑

機構 投訴範圍 聯絡方法
消費者委員會 一般消費糾紛;調解;可公開不良行為;重大消費者利益案件可申請消費者法律行動基金 熱線:2929 2222
香港海關 虛假商品說明、不安全商品、短重 投訴熱線:8100 3553
通訊事務管理局 電訊及廣播行業商業行為 經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旅遊業監管局(TIA) 旅行社、導遊、領隊監管;賠償基金 熱線:3698 9900;complaints@tia.org.hk
食物環境衞生署(FEHD) 食物安全及公共衞生 熱線:2868 0000
保險投訴局(ICB) 個人保險索償糾紛 經保險投訴局

3. 法律程序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處理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案件;不准律師代表;涵蓋消費者索償、債務、服務費及財產損害。
  • 區域法院 – 港幣75,000元至港幣3,000,000元。
  • 高等法院 – 超過港幣3,000,000元。

消費者法律行動基金 – 若調解失敗且案件涉及重大消費者利益,可申請資助;申請費用:小額錢債港幣100元;區域法院或以上港幣1,000元。

若賣方違反消費者合約,有哪些補救方法?

消費者可先嘗試與賣方直接協商,若不果,可向相關投訴機構求助,最後可透過法院索取損害賠償、特定履行、撤銷合約或返還利益等補救。

香港法律下,消費者可透過非訴訟途徑或法律程序追求補救:

1. 與賣方協商

首先以書面聯絡賣方,詳細列明投訴內容(日期、貨品/服務、付款金額、原因、期望解決方案)。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2. 非訴訟投訴途徑

  • 消費者委員會 – 可進行調解,並在具重大消費者利益的案件中透過消費者法律行動基金提供協助。
  • 香港海關 – 處理虛假商品說明、不安全貨品、短重等問題。
  • 通訊事務管理局 – 處理電訊及廣播相關的商業行為。
  • 旅遊業監管局(TIA) – 處理旅遊相關合約。
  • 保險投訴局(ICB) – 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糾紛。

3. 法律程序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處理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案件;不准律師代表;涵蓋消費者索償、債務、服務費及財產損害。
  • 區域法院 – 處理港幣75,000元至港幣3,000,000元的索償。
  • 高等法院 – 處理超過港幣3,000,000元的索償。

可獲的補救包括:

  • 損害賠償 – 金錢補償(例如市場價值與合約價格的差額、因違約引致的後果性損失)。
  • 特定履行 – 法院命令賣方履行合約義務(在物業交易中較常見)。
  • 撤銷合約 – 取消合約並恢復至訂立前的狀況(尤其在失實陳述或欺詐情況下)。
  • 返還利益 – 退回已支付的金錢或財物。

未成年人在香港可否訂立合約?

在香港,未成年人只可受生活必需品或某些有益合約的約束。大部分其他合約在未成年時屬不可執行,除非在成年後追認。

根據香港普通法原則:

  • 一般規則: 未成年人(18歲以下)訂立合約的能力有限。

  • 生活必需品合約: 未成年人可訂立有關生活必需品的合約,例如符合其生活狀況及實際需要的貨品或服務(如食物、衣服、教育用品)。此類合約對未成年人具法律約束力,商戶可追討價款。

  • 其他合約: 非屬生活必需品的合約通常對未成年人無效,商戶不能追討價款,但可要求歸還貨品。

  • 禁止性合約: 未成年人不能有效訂立某些合約,例如貸款、抵押或購買物業。

  • 特例: 未成年人在成年(滿18歲)後可選擇追認在未成年時訂立的合約,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合約的基本要素是什麼?

根據香港法律,有效合約一般須具備以下基本要素

  1. 合約當事人 – 需有兩名或以上具獨立法律人格及行為能力的人士。
  2. 協議 – 明確的要約與承諾,並就具體條款達成共識(意思表示一致)。
  3. 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 – 在商業協議中通常推定存在此意圖;家庭或社交協議則不作此推定,除非有相反證據。
  4. 代價(對價) – 當事人之間須交換有價值的事物,價值毋須相等,但必須在法律上被認可。
  5. 行為能力 – 當事人須符合法律行為能力的要求(如年滿18歲、精神健全、未被法律取消資格)。
  6. 合法性 – 合約內容不得涉及非法行為或違反公共政策。
  7. 條款確定性 – 合約條款須足夠清晰,才能具可執行性。
  8. 遵守法定形式 – 某些合約(如土地買賣)須遵守法定書面要求,例如《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3(1)條。

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何分別?

要約是具約束力的承諾,一旦被接受即成立合約;要約邀請則只是邀請他人提出要約,不會直接產生法律義務。理解此分別對判斷合約何時成立至關重要。

  • 要約(Offer): 一方作出明確承諾,願意受特定條款約束,並意圖在另一方接受後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 要約邀請(Invitation to treat): 表示一方願意接收他人的要約,但本身並非作出具約束力的承諾,性質上是邀請對方提出要約。

例如商店陳列一件貼有價錢的貨品,這通常屬於要約邀請。顧客將貨品交給收銀員並表示購買,即屬要約。當收銀員收取款項(以行為作出接受)時,合約即告成立。此分別保障商戶不會因每件陳列貨品而自動受法律約束,例如在標價錯誤的情況下。

消費者合約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才可執行?

香港,大部分消費者合約毋須書面形式亦可具法律效力。合約可以是口頭、書面或部分口頭部分書面。但某些類別的合約必須有書面證明或以契約形式訂立,例如:

  • 土地或物業買賣 –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 第3(1)條,必須有載明重要條款(如當事人、價錢、物業及其他細節)的書面備忘錄或文件。
  • 法例規定必須書面形式的合約 – 例如某些擔保合同,須按相關法例以書面訂立。

日常消費交易如購物、餐飲、乘搭的士等,毋須書面文件即可成立合約。只要有要約、承諾、對價及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即屬有效合約。然而,涉及土地、物業權益或其他法例規定的高價值交易,若不符合法定書面要求,合約可能無法執行,除非能依賴部分履行原則等衡平法救濟。

在香港法律下,什麼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在香港法律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必須是由有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訂立,並有法律認可的對價,雙方有建立法律義務的共同意圖,且合約內容不被法律禁止。在消費情境中,大部分日常交易均符合上述條件,即使沒有書面文件亦可成立。

根據香港法律,合約是指能夠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的協議。它受普通法原則及相關法例管轄。有效合約一般須具備以下要素:

  1. 合約當事人 – 必須有兩名或以上具獨立法律人格的當事人。
  2. 協議 – 有明確的要約及承諾,並就具體條款達成共識(意思表示一致)。
  3. 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圖 – 商業協議中通常推定存在此意圖;家庭或社交協議則不作此推定。
  4. 代價(對價) – 當事人之間須交換有價值的事物;價值毋須相等,但必須在法律上被認可。
  5. 行為能力 – 當事人須具備法律行為能力(例如年滿18歲、精神健全)。
  6. 合法性 – 合約內容不得涉及非法行為或違反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