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賣方不能在消費者合約中免除對瑕疵貨品的責任。此類條款屬無效,消費者可依《貨物售賣條例》享有完整保障。
1.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
對於通常供私人使用或消費的貨品,若因貨品缺陷引致損失或損害,任何合約條款均不得免除或限制責任。
在消費者貨品售賣合約中,賣方不得免除或限制對某些默示條款(所有權、描述、適銷性、適合用途)的責任。
這代表在消費者交易中,免責瑕疵貨品責任的條款無效。
2. 《貨物售賣條例》(第26章)
3. 非消費者合約的合理性測試
在非消費者合約(如商業交易)中,賣方可嘗試免除瑕疵貨品責任,但必須符合第71章第3條及附表2的合理性測試。
在消費者合約中,免責是絕對禁止的。
1. 定義
默示條款指合約中沒有明確列出,但法律視為合約一部分的條款。
來源包括:
2. 法律默示條款
消費者合約中某些條款自動適用:
3. 習慣默示條款
若在特定行業或地區有公認慣例,且雙方在該背景下訂立合約,該慣例可被視為默示條款,但必須確定、合理,且不與明示條款抵觸。
消費者委員會是依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成立的法定機構,由香港政府資助。其保障消費者的職能包括:
1. 提供資訊與教育
發佈研究報告及指南,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服務及法律權益資訊。
提高公眾對消費者權益及責任的認識。
2. 處理消費者投訴
接收消費者對商戶的投訴。
透過調解協助解決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糾紛。
設有投訴熱線(2929 2222)及接受書面投訴。
3. 就消費政策提供意見
向政府提交消費者保障政策及立法建議。
鼓勵行業制定公平交易守則。
4. 公開不良行為
有權公開點名從事不公平或不安全行為的商戶,警示公眾。
5. 協助法律行動
管理消費者法律行動基金,資助消費者追討涉及以下情況的案件:
若敗訴,基金承擔所有法律費用;若勝訴,須向基金作出貢獻。
6. 限制
委員會不是執法機構,不能直接檢控或起訴商戶。
主要依靠調解、公開及政策倡議影響商戶行為。
1. 直接向商戶投訴
第一步: 直接聯絡賣方或服務提供者。
建議: 以書面方式提出投訴,內容包括:
紀錄保存: 保留信件副本及事件日記(日期、時間、對話人員姓名、通話摘要)。
2. 非訴訟投訴途徑
3. 法律程序
消費者法律行動基金 – 若調解失敗且案件涉及重大消費者利益,可申請資助;申請費用:小額錢債港幣100元;區域法院或以上港幣1,000元。
消費者可先嘗試與賣方直接協商,若不果,可向相關投訴機構求助,最後可透過法院索取損害賠償、特定履行、撤銷合約或返還利益等補救。
香港法律下,消費者可透過非訴訟途徑或法律程序追求補救:
1. 與賣方協商
首先以書面聯絡賣方,詳細列明投訴內容(日期、貨品/服務、付款金額、原因、期望解決方案)。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2. 非訴訟投訴途徑
3. 法律程序
可獲的補救包括:
在香港,未成年人只可受生活必需品或某些有益合約的約束。大部分其他合約在未成年時屬不可執行,除非在成年後追認。
根據香港普通法原則:
根據香港法律,有效合約一般須具備以下基本要素:
要約是具約束力的承諾,一旦被接受即成立合約;要約邀請則只是邀請他人提出要約,不會直接產生法律義務。理解此分別對判斷合約何時成立至關重要。
例如商店陳列一件貼有價錢的貨品,這通常屬於要約邀請。顧客將貨品交給收銀員並表示購買,即屬要約。當收銀員收取款項(以行為作出接受)時,合約即告成立。此分別保障商戶不會因每件陳列貨品而自動受法律約束,例如在標價錯誤的情況下。
香港,大部分消費者合約毋須書面形式亦可具法律效力。合約可以是口頭、書面或部分口頭部分書面。但某些類別的合約必須有書面證明或以契約形式訂立,例如:
日常消費交易如購物、餐飲、乘搭的士等,毋須書面文件即可成立合約。只要有要約、承諾、對價及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即屬有效合約。然而,涉及土地、物業權益或其他法例規定的高價值交易,若不符合法定書面要求,合約可能無法執行,除非能依賴部分履行原則等衡平法救濟。
在香港法律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必須是由有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訂立,並有法律認可的對價,雙方有建立法律義務的共同意圖,且合約內容不被法律禁止。在消費情境中,大部分日常交易均符合上述條件,即使沒有書面文件亦可成立。
根據香港法律,合約是指能夠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的協議。它受普通法原則及相關法例管轄。有效合約一般須具備以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