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納稅人對香港稅務局(IRD)發出的稅務評稅不滿意,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他們有法定權利提出異議,並在必要時進行上訴。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1. 提出異議
2.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上訴
3. 向法院上訴
在香港,逃稅是《稅務條例》(第112章)下的嚴重刑事罪行。逃稅行為包括故意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隱瞞應課稅收入,或採取欺詐手段以減少或避免繳納稅款。
刑事處罰:
民事處罰:
其他後果:
有。香港已與中國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以避免雙重課稅並在不同地區之間分配課稅權。
這些協定涵蓋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不論是否在綜合評稅下徵收。
截至最新資料,香港已與以下部分地區簽訂雙重課稅協定(非完整列表):
亞美尼亞、奧地利、巴林、孟加拉、白俄羅斯、比利時、汶萊、柬埔寨、加拿大、克羅地亞、捷克、愛沙尼亞、芬蘭、法國、格魯吉亞、根西島、匈牙利、印度、印尼、愛爾蘭、意大利、日本、澤西島、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模里西斯、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巴基斯坦、葡萄牙、卡塔爾、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特阿拉伯、塞爾維亞、南非、西班牙、瑞士、泰國、土耳其、阿聯酋、英國及越南。
香港的印花稅是針對某些文件徵收的稅項,包括:
稅率因交易類型及金額而異。
不動產的出售或轉讓(香港):
不動產租賃:
稅率取決於租期:
香港股票轉讓:
香港物業稅
香港物業稅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1)條徵收,向在香港擁有物業(土地或建築物)並因出租該等物業而獲取租金收入或其他相關款項的個人或公司徵收。
物業稅計算公式:
物業稅 = (淨應課值) × 15%
淨應課值的計算方法:
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由每年4月1日開始,至翌年3月31日結束。
暫繳物業稅
納稅人須按估計收入預先繳交暫繳物業稅,因實際收入通常在年度結束後才可確定。暫繳稅款會在實際應課值確定後作出調整。
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如業主將物業用作商業用途,而該租金收入已包含在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內,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利得稅中扣減。
因此,薪俸稅適用於任何源自香港或在香港產生的僱傭、職位或退休金收益,例如:
香港採用屬地來源課稅制度(《稅務條例》(第112章))
即只對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或收入課稅,與納稅人居住地無關。
1. 核心原則
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繳稅。
源自香港以外的利潤或收入,一般不需繳稅(除非屬特定推定課稅情況)。
沒有全球收入稅。
2. 不同稅項的適用
利得稅:對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課稅。
物業稅:對位於香港的土地或樓宇業主課稅。
薪俸稅:對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職位、受僱或退休金收入課稅。
3. 無居籍稅制度
公司註冊地或居住地與利得稅無關。
關鍵在於利潤來源,取決於事實,例如:合同在哪裡談判及簽訂、貨物在哪裡生產、服務在哪裡提供。
4. 外地收入豁免制度(FSIE)
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
某些境外被動收入(利息、股息、知識產權收入、處置收益)在香港收取時,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如具經濟實質、參與豁免),否則視作應課稅收入。
5. 來源判定
製造利潤:來源在製造地。
貿易利潤:來源在合同達成地。
服務收入:來源在服務提供地。
特定推定條文適用於版稅、動產租賃、電影展映等情況。
6. 無資本利得稅
出售資本資產的利潤不課稅。
但出售可折舊資產可能需要追回折舊免稅額。
7. 虧損
稅務虧損可無限期結轉以抵扣未來利潤。
不可追溯抵扣,亦無集團虧損抵扣制度。
8. 稅務協定
香港與多個司法管轄區訂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確定利潤來源並避免重複課稅。
香港徵收以下稅項:
香港沒有增值稅(VAT)、貨品及服務稅(GST)或資本增值稅。
香港的稅務法是指一個全面的法律框架,用以規管在香港法律下各類稅項的評估、徵收及執行。主要的立法為《稅務條例》(第112章),該條例訂明了三項主要的直接稅,即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連同其附屬法例及相關條例,該條例構成了本地稅務制度的行政及詮釋基礎。
除上述主要稅項外,香港亦對若干特定活動徵收稅項,包括:
獲授權的博彩活動:涵蓋賽馬、足球比賽、籃球比賽及彩票。這些活動受《博彩稅條例》(第108章)所規管,該條例授權就此類博彩業務徵收稅款。
酒店住宿稅:受《酒店房租稅條例》(第348章)所規管,該條例就酒店或賓館提供的住宿費用徵稅。
這些法律文書共同構成香港整體稅務框架的一部分,在維持稅收的同時,確保制度的簡單、公平及合規,並符合地域性稅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