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追討未付發票,需要根據法律,例如《時效條例》(第347章),採取結構化的方法。以下是一份簡明的常見問題指南,概述有效追討逾期款項的步驟。
在香港,每一個追債流程的第一步都是友好階段。亦稱法律前的追債階段。要做到這一點你必須:
●核實債務:根據合同條款確認發票已過期。
●發出催收信:包括具體的發票細節(金額、到期日)、明確的付款截止日期(例如7-14天),以及如果未付款可能採取法律行動的警告。
●協商:討論付款計畫,如分期付款,以友好地解決問題。
●檢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確保他們有資產,因為破產可能會阻礙付款。公共記錄或信用檢查可以提供一些資訊。
友好追討是企業維持關係的一種經濟有效的方式。這一法律前階段包括:
●發送正式的提醒函或傳票,督促付款。
●收集發票、合同或交貨證明等檔。
●與討債公司合作,通常可以在2-3個月內解決問題。
如果友好的努力失敗了,當出現下列行為時,下一步就是採取法律行動:
●債務人無視付款通知書或在談判後拒絕付款。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如調解或仲裁,是不成功的。
●申索處於違反合約的六年時效期內(《時效條例》第4(1)(a)條)。
過程: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不超過HK75,000元的債務,不需要律師,更有成本效益。提交發票、合同和交貨證明。
●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就HK75,000元至HK300萬元的債務,在區域法院發出傳訊令狀。如金額超過HK300萬元,可向高等法院上訴。
●將令狀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可能會和解或提出辯護,可能會導致聆訊。在法庭案件中,建議有法律代表。
法庭訴訟可能需要6個月以上的時間,取決於債務人是否對索賠提出異議。
如果法院准予判決,但債務人仍不付款,你必須積極尋求強制執行:
●禁止令: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直至判決生效為止。
●資產禁制令:在採取執行步驟前凍結資產,防止資產散失。
●押記令:以債務人的財產(如房地產)擔保債務。
●執達令:扣押貨物或收回財產以清償債務。
●破產清算申請:對於無爭議債務的公司債務人,啟動清算以從資產出售中收回資金。
欲獲取更多資訊,請閱讀 CLIC 的指南。 How to Enforce a Court Judgement After Winning the Case, What can the plaintiff do if the defendant is likely to dispose of his assets improperly before the case proceeds to trial?以及 Things you need to note before presenting a winding-up petition.
需要考慮的風險:
●資不抵債:如果債務人破產,收回資金可能有限或不可能。
●費用:法律費用可能無法完全收回,特別是對於較小的債務。
●時間:執行過程可能會延長數月。
建議的行動計畫:
●即時(1-7天):確認債務,發出要求函,收集檔(發票、合同、函件)。
●中期(幾周到幾個月):如果友好的努力失敗,向適當的法院提出索賠。判決後,根據債務人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
●聘請專家:利用專業服務進行友好或法律追討,包括根據外國判決條例追討國際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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