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之間或業主與業主立案法團(OC)的爭議,可以透過內部解決機制及正式法律程序處理。
1. 內部解決
2. 法律框架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3.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是專門處理大廈管理爭議的法庭,負責:
4. 審裁前調解
5. 法院訴訟
若爭議涉及超出土地審裁處管轄範圍的複雜合約或侵權索償,可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訴。
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按《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提交至上訴庭。
如果你大廈內有未經許可的建築工程(UBWs),《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賦予屋宇署廣泛的執法權力。
1. UBWs 定義
UBWs 是指任何:
2. 屋宇署執法行動
3. 無保留UBWs的合法期望
判例確認:
4. 業主責任
業主必須確保物業沒有UBWs。
若UBWs在公共地方,業主立案法團(OC)須負責清拆。
清拆工程須由註冊一般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屋宇署監督下進行。
可以 — 業主立案契約(DMC)可以合法地限制養寵物及改動單位,只要相關契諾有效起草並已註冊。
1. 養寵物
許多DMC包含使用限制或禁止性契諾,禁止業主/住戶:
若DMC沒有相關條款,若寵物對鄰居造成滋擾,你仍可能因普通法的滋擾責任而負責。
2. 改動單位
DMC通常禁止在未經OC或管理人書面同意下進行結構改動或改變外觀。
“租客不得在未獲業主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作出任何結構改動。”
3. 執行
違反DMC契諾的後果包括:
香港管理費的計算及分攤方式
多層大廈的管理費,一般由業主立案契約(DMC)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定。
1. 計算基礎
2. 分攤規則
業主只需為自己受惠的設施付費。
3. 調整及盈餘
4. 爭議處理
如業主認為管理費計算或分攤不當:
在香港,若大廈管理人未能履行職責,《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業主立案契約(DMC)為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OC)提供多種途徑。
1. 查閱DMC及法例
DMC會列明管理人的合約職責(如維修公共地方、保持清潔、提供保安)。
根據第344章,一旦成立OC,OC有法定權力監察管理人的表現及預算。
2. 在業主會議提出問題
如已有OC:
如沒有OC:
3. 終止或更換管理人
OC可在DMC授權及獲得所需業權份數支持下,終止管理人合約。
可通過決議委任新管理人。
4. 法律途徑
若管理人的失職導致損失或損害,OC或個別業主可提出違約訴訟。
在嚴重情況(如安全風險)下,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要求管理人履行職責。
5. 政府介入
若沒有OC且缺乏管理對業主或住戶造成危險,業主可:
在香港,成立管理委員會(OC)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管,分為三個主要階段:
第一階段 – 委任管理委員會
有四種途徑:
第二階段 – 註冊
管理委員會須在委任後 28日內 向土地註冊處申請註冊OC。
第三階段 – 成立
當土地註冊處處長簽發註冊證書時,OC正式成立。
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
成立後,OC依據第344章及DMC享有法定權力:
1. 大廈管理
管理、保養及維修公共地方。
安排清潔、保安及安全措施。
2. 財務管理
審批預算及收取管理費。
監察及審核大廈管理人的帳目。
終止管理人合約。
3. 決策
在業主大會上通過決議。
代表全體業主處理與大廈相關的法律事宜。
4. 執行
執行DMC契諾,向業主/住戶追究違規行為。
防止未經批准使用或改動公共地方。
在香港,針對鄰居造成滋擾或騷擾的權利,取決於您是租客還是業主,以及索償的法律基礎。
1. 業主立案契約(DMC)下的權利
2. 法例下的權利
3. 普通法下的權利(私人滋擾之侵權行為)
一般情況下不可——除非批約、入伙紙及DMC均容許商業用途,並已取得所有必要批准。在改變用途前,必須先查閱所有相關文件。
在香港,能否將住宅單位用作商業用途,主要取決於以下三方面:
1. 租約或業權文件
若用作商業(如商店或辦公室),屬違反合約,業主可終止租約並索償。
2. 政府批約限制
若批約指明「只供住宅用途」,經營商業活動可能違反批約。
3. 大廈管理規則(DMC)
DMC通常要求單位只可按政府批約及入伙紙的用途使用。
違反可導致業主立案法團或其他業主採取法律行動。
在香港,「公共地方」是指多層樓宇中由所有業主共同享用,並且沒有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為某一業主專用的地方或設施,除非在業主立案契約(DMC)或其他註冊文件中另有指明。
法律定義: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
「公共地方」指——
(a) 除已在政府批約或於土地註冊處登記的文書中指明或界定為某業主專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外,整幢建築物的其他部分;以及
(b) 附表一所列出的部分,包括外牆、屋頂、走廊、樓梯、大堂、升降機、升降機槽及其他結構部分。
例子:
業主立案契約(Deed of Mutual Covenant,簡稱 DMC)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訂明多層樓宇中各業主的權利、義務及限制。
它由發展商與首位買家簽訂,並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後,對所有後續業主均具約束力。
主要內容:
重要性分析:
DMC清楚列明各業主的權利與責任,遇到公共地方使用或改動爭議時,可依據契約解決,減少糾紛。
對用途及改動的限制有助維持樓宇外觀及結構安全,防止因不當改動而影響價值。
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可透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必要時的法律訴訟,強制執行契約內容。
業主不能單方面改動公共地方或違反使用限制,必須獲得合法批准,保障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