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立場:香港法律並無單位層面的火險強制要求
香港法律不要求個別單位業主必須為其單位購買火險。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唯一的強制保險是針對大廈公共地方的第三者風險保險(s.28),保障因公共地方引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
此法定要求與火險分屬不同範疇,並不涵蓋單位結構損毀。因此,是否為個別單位投保火險,主要取決於合約及個人風險管理考慮。
火險通常涵蓋的範圍
大廈火險保單一般涵蓋整幢大廈的結構部分,包括:
- 外牆
- 地板及天花
- 天台
- 樓梯及升降機
- 大堂及其他公共地方
部分保單會延伸至單位的基本結構外殼,但室內裝置通常不包括在內。絕大多數大廈火險不涵蓋:室內裝修、內置傢俬、個人財物及電器。
在業主立案法團公契(DMC)或其他協議下的合約義務
是否需要額外火險,取決於大廈的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
- 許多公契要求法團為整幢大廈結構投保火險,保費由業主透過管理費支付。
- 公契很少要求個別單位業主另行投保火險。
- 銀行按揭可能要求業主為單位購買足夠的火險。
- 租約可能要求租客為室內財物或責任投保,但不涉及大廈結構。
除非公契或按揭契約有明確規定,單位層面的火險屬自願性。
只依賴大廈火險的風險暴露
即使大廈火險涵蓋結構部分,若業主沒有自購保單,仍有以下重大未受保障的風險:
室內裝修及升級
如木地板、廚房升級、內置衣櫃、昂貴浴室設備等,通常不受大廈火險保障。火災或水浸後,業主須自費修復。
個人財物及傢俬
電子產品、傢俬、衣物、貴重物品、藝術品及電器等均不在大廈火險保障範圍內,需另購家居財物保險。
使用損失/臨時住宿
火警後單位無法居住時,大廈火險通常不會賠償:臨時住宿費、租金損失(業主)、搬遷費用。此類保障只在獨立的家居或財物保險中提供。
何時應另購保單?
如大廈火險只涵蓋結構及公共地方(香港普遍情況),單位業主仍需承擔室內損毀、裝修及財物損失、臨時住宿等責任。
獨立的家居保險可填補這些保障空隙,確保全面保護單位的室內、裝置及財物。
結論:是否必須另購火險?
- 法律角度:否。若大廈已有火險,業主並無法律義務另購火險。
- 實務及財務角度:是。大廈火險存在重大保障空缺,可能令業主承受巨大個人損失。
建議行動計劃(業主)
- 向物業管理公司索取大廈火險保單副本。
- 檢視其保障範圍、除外條款及涵蓋的單位部分。
- 確認可能需要自費承擔的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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