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並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範法》的締約方,亦無任何成文法制度用以承認外地的破產程序。外地的破產或清盤令的承認與協助是依據普通法原則授予的,並以「修訂普遍主義原則」原則為指導。
根據香港案例法:
1. 公司破產
2. 個人破產
承認的關鍵在於破產人是否在外地法院所在地具有住所,或是否已服從該外地法院的管轄權。
程序必須具備集體性,並與香港法律及公共政策一致。
3. 軟性臨時清盤
即使香港本地法律未有規定,香港亦可承認外地的軟性臨時清盤程序,但不會允許其阻礙合法的香港法律程序。
當外地破產管理人尋求在香港獲得承認時:
1. 權利影響:
2. 義務:
3. 違反義務的刑事責任:
可以,香港法院在以下情況下可撤銷或取消破產令(即「撤銷破產程序」):
例如:法院無管轄權、債務存在重大爭議、程序違規。
法院可根據《破產條例》第33(1)(b)條撤銷破產令。
重點:
破產人的資產(破產財產)包括:
例如:房地產、銀行存款、投資、汽車、貴重物品。
例如:繼承遺產、中獎獎金、破產期間收到的禮物。
包括破產人可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法律索償權。
無論資產位於香港或海外,均屬破產財產。
例如:股份、知識產權、他人欠破產人的債務。
不包括的資產:
破產期限:
如破產人未履行法定義務、隱瞞資產或有不當行為,法院可根據債權人或受託人的申請,延長破產期(首次破產可延長最多4年,重複破產可延長最多3年)。
解除破產方式:
在法定期限屆滿後,如無有效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例如破產人未充分披露資產、拒絕合作、違反破產條例),法院可下令暫停解除破產的計算期限。
破產人可向法院申請提前解除,但必須:
法院可拒絕提前解除的情況包括:破產人曾簽訂個人自願安排(IVA)後破產、欠債額高、未申報資產或負債、在破產期間擔任公司董事等。
在香港,破產令頒布後會有以下法律後果及程序:
所有針對破產人的法律訴訟會被暫停,除非法院批准繼續進行。
破產令會刊登在《政府憲報》及本地報章,以通知公眾及債權人。
由破產管理署署長(Official Receiver)或獲任命的私人破產受託人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及收入。
受託人會出售破產人的資產(包括房地產、公積金、以及共同擁有財產的份額),並按法定優先次序分配所得款項予債權人。
破產人可保留足夠的收入以應付合理的家庭需要,餘額須交予受託人。
首次破產人在4年後自動解除破產;曾經破產者需5年,若有不當行為或債權人反對,期限可延長。
可以,外籍債務人在符合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要求下,可以在香港被宣告破產。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及普通法原則,法院可對任何債務人(包括外籍人士)作出破產令,前提是債務人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司法管轄條件:
這些要求與債務人的國籍無關,重點在於債務人與香港的法律聯繫。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
債權人提出破產呈請
第6(1)條規定,債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下,債權人才可向法院提出破產呈請。
債務人自行提出破產呈請
根據第10條,個人或合夥人可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自行申請破產,並無最低欠債額限制。
在香港,破產呈請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1. 債權人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6條,若債務人欠下不少於港幣10,000元的已確定金額(且為無抵押債務),並在收到法定要求(Statutory Demand)或法院判決後仍未償還,債權人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破產呈請。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的存在及債務人無力償還。
2. 債務人本人
根據第10條,個人或合夥人如認為自己無力償還債務,可自行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並無最低欠債額限制。呈請時須提交資產及負債陳述書(Statement of Affairs)。
3. 司法管轄權要求
債務人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Bankruptcy refers to a legal process under the Bankruptcy Ordinance (Cap. 6) where an individual or partnership is declared unable to repay debts. A bankruptcy order is made by the court, and a Trustee takes control of the bankrupt’s assets, sells them, and distributes the proceeds to creditors according to statutory priority. Bankruptcy affects personal status — for example, an undischarged bankrupt cannot act as a company director.
Corporate winding-up refers to the dissolution of a limited company under the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 It can be initiated voluntarily by shareholders or creditors, or compulsorily by court order, usually due to insolvency. A Liquidator is appointed to take control of the company, realise its assets, settle debts, and ultimately remove the company from the Companies Register. Unlike bankruptcy, winding-up applies only to corporate ent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