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及清盤令

- FAQs

香港如何承認外地的破產或清盤令?

香港並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範法》的締約方,亦無任何成文法制度用以承認外地的破產程序。外地的破產或清盤令的承認與協助是依據普通法原則授予的,並以「修訂普遍主義原則」原則為指導。

根據香港案例法:

1. 公司破產

  • 通常會承認在公司主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Main Interests,簡稱 COMI)所在地展開的外地破產程序。
  • 在公司註冊成立地展開的程序一般不予承認,但有兩項例外
  1. 承認清盤人代表公司之權力及附帶命令(「管理性協助」)。
  2. 因「實際需要」而必須承認(例如處理香港資產)。

2. 個人破產

承認的關鍵在於破產人是否在外地法院所在地具有住所,或是否已服從該外地法院的管轄權。

程序必須具備集體性,並與香港法律及公共政策一致。

3. 軟性臨時清盤

即使香港本地法律未有規定,香港亦可承認外地的軟性臨時清盤程序,但不會允許其阻礙合法的香港法律程序。

當外地破產管理人尋求在香港獲得承認時:

  • 法院會審查外地程序是否具備集體性,並且是在與當事人有適當聯繫的司法管轄區內進
  • 申請人必須證明這對於處理香港資產或進行調查是必要的。

破產對債務人的權利及義務有何影響?

1. 權利影響:

  • 喪失資產控制權 – 所有屬於破產財產的資產由受託人接管(《破產條例》第43條)。
  • 收入限制 – 只可保留合理家庭需要的金額,其餘須交予受託人。
  • 出境限制 – 可出境,但須通知受託人;如未通知,破產期可能延長。
  • 信貸限制 – 不得在未披露破產身份下取得港幣100元或以上的信貸(第131條)。
  • 專業限制 – 未經法院批准,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從事某些受規管行業(《公司條例》第480(1)條)。
  • 法律訴訟 – 未經法院許可,不得對破產人提起新訴訟;現有訴訟會暫停。
  • 共同財產 – 受託人可變現破產人所佔的共同財產份額。

2. 義務:

  • 全面披露 – 必須向受託人申報全部資產、負債、收入及收益。
  • 交付資產 – 必須移交所有財產、文件及紀錄。
  • 出席會面 – 必須按要求出席訪談及公開/私下審查(第19及29條)。
  • 年度申報 – 每年須提交收入及新取得財產的報表(第43A條)。
  • 不得偏向償還 – 未經同意不得向特定債權人償還。
  • 遵守指示 – 必須遵守受託人及法院的指令。

3. 違反義務的刑事責任:

  • 不披露或隱藏資產 – 可判監最高2年(第129條)。
  • 未披露破產身份而借貸 – 可判監最高2年(第131條)。
  • 欺詐性轉讓資產 – 可判監最高2年(第132條)。
  • 攜資產潛逃 – 可判監最高2年(第135條)。
  • 逃避法律文件送達 – 可判監最高2年(第136條)。

破產程序可否撤銷或取消?

可以,香港法院在以下情況下可撤銷或取消破產令(即「撤銷破產程序」):

  1. 在頒布破產令當時,有一定理由顯示該令不應頒布

例如:法院無管轄權、債務存在重大爭議、程序違規。

  1. 破產令頒布後已全數清償或妥為擔保所有債務及破產費用

法院可根據《破產條例》第33(1)(b)條撤銷破產令。

重點:

  • 撤銷(annulment)會令破產視同從未發生,與「撤回」或「解除」不同。
  • 申請人須提供有力證據,舉證責任在申請人。
  • 法院一般僅在特殊情況下行使此權力。

破產人的資產包括哪些財產?

破產人的資產(破產財產)包括:

  1. 破產開始時擁有的所有財產

例如:房地產、銀行存款、投資、汽車、貴重物品。

  1. 解除破產前取得的財產

例如:繼承遺產、中獎獎金、破產期間收到的禮物。

  1. 法律權利及訴訟權

包括破產人可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法律索償權。

  1. 境外財產

無論資產位於香港或海外,均屬破產財產。

  1. 無形資產

例如:股份、知識產權、他人欠破產人的債務。

不包括的資產:

  • 破產人為他人持有的信託財產(《破產條例》第43(3)條)。
  • 某些必需的個人物品或工作工具。
  • 破產後的收入(除非法院作出收入支付令)。

破產會持續多久?如何解除破產?

破產期限:

  • 首次破產人:由破產令頒布日起計 4年
  • 曾經破產人:由破產令頒布日起計 5年

如破產人未履行法定義務、隱瞞資產或有不當行為,法院可根據債權人或受託人的申請,延長破產期(首次破產可延長最多4年,重複破產可延長最多3年)。

解除破產方式:

  1. 自動解除破產

在法定期限屆滿後,如無有效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

  1. 延遲解除破產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例如破產人未充分披露資產、拒絕合作、違反破產條例),法院可下令暫停解除破產的計算期限。

  1. 提前解除破產

破產人可向法院申請提前解除,但必須:

  • 完全履行破產條例下的所有義務;
  • 無隱瞞或虛假陳述;
  • 債權人無有效反對理由。

法院可拒絕提前解除的情況包括:破產人曾簽訂個人自願安排(IVA)後破產、欠債額高、未申報資產或負債、在破產期間擔任公司董事等。

破產令頒布後會發生甚麼事?

在香港,破產令頒布後會有以下法律後果及程序:

  1. 法律程序暫停

所有針對破產人的法律訴訟會被暫停,除非法院批准繼續進行。

  1. 公告通知

破產令會刊登在《政府憲報》及本地報章,以通知公眾及債權人。

  1. 委任受託人

由破產管理署署長(Official Receiver)或獲任命的私人破產受託人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及收入。

  1. 資產變現

受託人會出售破產人的資產(包括房地產、公積金、以及共同擁有財產的份額),並按法定優先次序分配所得款項予債權人。

  1. 收入處理

破產人可保留足夠的收入以應付合理的家庭需要,餘額須交予受託人。

  1. 破產人的義務
  • 出席與受託人的會面
  • 提交資產及負債陳述書(Statement of Affairs)
  • 主動披露所有資產及收入
  • 全力配合受託人工作

  1. 破產限制
  •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從事某些專業工作
  • 未披露破產身份不得借取超過港幣100元的信貸
  • 未經受託人批准不得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1. 解除破產

首次破產人4年後自動解除破產;曾經破產者需5年,若有不當行為或債權人反對,期限可延長。

外籍債務人可否在香港被宣告破產?

可以,外籍債務人在符合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要求下,可以在香港被宣告破產。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及普通法原則,法院可對任何債務人(包括外籍人士)作出破產令,前提是債務人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司法管轄條件:

  • 在香港有住所(Domicile);或
  • 在呈請當日身處香港;或
  • 在呈請前的三年內曾在香港居住或經營業務。

這些要求與債務人的國籍無關重點在於債務人與香港的法律聯繫

申請破產程序的最低欠債額是多少?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

債權人提出破產呈請

第6(1)條規定,債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屬於已確定金額(Liquidated sum);

  1. 為無抵押債務(Unsecured);

  1. 欠款金額不少於港幣10,000元

  1. 款項須即時或在指定期限內支付。

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下,債權人才可向法院提出破產呈請。

債務人自行提出破產呈請

根據第10條,個人或合夥人可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自行申請破產,並無最低欠債額限制。

誰可以在香港提出破產呈請?

在香港,破產呈請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1. 債權人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6條,若債務人欠下不少於港幣10,000元的已確定金額(且為無抵押債務),並在收到法定要求(Statutory Demand)或法院判決後仍未償還,債權人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破產呈請。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的存在及債務人無力償還。

2. 債務人本人

根據第10條,個人或合夥人如認為自己無力償還債務,可自行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並無最低欠債額限制。呈請時須提交資產及負債陳述書(Statement of Affairs)。

3. 司法管轄權要求

債務人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在香港有住所(domicile);或
  • 在呈請當日親身在香港;或
  • 在呈請前的三年內曾在香港居住或經營業務。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bankruptcy and corporate winding-up?

Bankruptcy refers to a legal process under the Bankruptcy Ordinance (Cap. 6) where an individual or partnership is declared unable to repay debts. A bankruptcy order is made by the court, and a Trustee takes control of the bankrupt’s assets, sells them, and distributes the proceeds to creditors according to statutory priority. Bankruptcy affects personal status — for example, an undischarged bankrupt cannot act as a company director.

Corporate winding-up refers to the dissolution of a limited company under the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 It can be initiated voluntarily by shareholders or creditors, or compulsorily by court order, usually due to insolvency. A Liquidator is appointed to take control of the company, realise its assets, settle debts, and ultimately remove the company from the Companies Register. Unlike bankruptcy, winding-up applies only to corporate entities.

Aspect Bankruptcy (Cap. 6) Corporate Winding-Up (Cap. 32)
Applicable to Individuals / Partnerships Limited companies
Administrator Trustee Liquidator
Legal effect Bankrupt’s personal assets vested in Trustee Company’s assets vested in Liquidator
Outcome Discharge from bankruptcy after statutory period Dissolution of company
Governing legislation Bankruptcy Ordinance (Cap. 6)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