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 FAQs

刑事案件的判刑方式有哪些?

在香港,法院可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被告的情況及法律規定,選擇不同的監禁性(涉及羈押)及非監禁性判刑方式。

1. 監禁性刑罰

類別 主要特點 適用法律
緩刑監 刑期(不超過2年)暫緩1-3年;期間不得再犯罪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
附條件或絕對釋放 無刑罰釋放(絕對)或須守行為條件(附條件)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6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7條
具保守行為令 要求簽保守行為或維持和平,最長3年 普通法、《裁判官條例》
感化令 1-3年監管,重點在復康;須被告同意 《罪犯感化條例》
社會服務令 最多240小時無償工作,違令通常即時監禁 《社會服務令條例》
罰款 金錢刑罰;金額視乎法例及法院管轄權 各罪行法例
歸還/賠償令 歸還贓物或向受害人賠償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取消資格令 禁止駕駛、擔任公司董事等 《道路交通條例》、《公司條例》
充公令 沒收犯罪所用或所得的財物 各罪行法例

2. 非監禁性刑罰

類別 主要特點 適用法律
緩刑監 刑期(不超過2年)暫緩1-3年;期間不得再犯罪。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
附條件或絕對釋放 無刑罰釋放(絕對)或須守行為(附條件)。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6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7條
具保守行為令 要求簽保守行為或維持和平,最長3年。 普通法、《裁判官條例》
感化令 1-3年監管,重點在復康;須被告同意。 《罪犯感化條例》
社會服務令 最多240小時無償工作;違令通常即時監禁。 《社會服務令條例》
罰款 金錢刑罰;金額視乎法例及法院管轄權。 各罪行法例
歸還/賠償令 歸還贓物或向受害人賠償。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取消資格令 禁止駕駛、擔任公司董事等。 《道路交通條例》、《公司條例》
充公令 沒收犯罪所得或用於犯罪的財物。 各罪行法例

3. 量刑考慮因素

法院會考慮:

  • 罪行性質及嚴重程度
  • 法例訂明的最高刑罰
  • 被告角色(如主謀 vs. 運送者)
  • 減刑因素:早期認罪(可減刑最多三分之一)、良好品格、配合執法、歸還贓物、年輕、精神健康問題
  • 加刑因素:預謀、暴力、濫用信任、前科紀錄

什麼是替代控罪(Alternative Charge)?

「替代控罪」是指在審訊中,若原本的控罪(通常較嚴重)無法成立,但證據足以證明另一罪行(通常較輕),法院或陪審團可改判被告該另一罪行。

它的作用是防止過度定罪(在僅證明較輕罪行的情況下判較重罪)及不足定罪(在證明較輕罪行的情況下卻判無罪)。

香港法律原則(根據刑事程序及案例):

  • 法定依據:
    •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23條及各罪行附表(例如《盜竊罪條例》(第210章)附表),若指控的事實構成或包括另一罪行,被告可被裁定該另一罪行成立。

  • 法官指示的責任:
    • 若有明顯且有證據支持的替代裁決,法官必須向陪審團作出指示,即使辯方沒有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耀明、何凱成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替代裁決必須在證據上「顯而易見」,而非假設或學術上的可能性(R v Coutts)。

  • 認罪的影響:
    • 若被告承認較輕罪行,法院視為在較重罪行上無罪。
    • 若被告承認較重罪行,則毋須再考慮較輕罪行。

  • 裁決處理:
    • 若已判定較重罪行成立,法院不應再就替代控罪作出裁決。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是什麼?

定義:

  • 「證據標準」是指法院在裁定某事實成立時所需達到的確信程度。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在排除合理疑點的程度上證明被告有罪。

香港法律原則:

  • 推定無罪:根據《基本法》第87條及普通法原則,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推定為無罪。

  • 舉證責任
    • 控方同時承擔舉證責任(提出足夠證據建立表面成立的案件)及法律責任(在排除合理疑點的程度上證明罪行)。
    • 辯方一般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但在某些法定抗辯(如《殺人罪行條例》(第339章)下的精神失常抗辯,或《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下反駁法定推定)中,可能須承擔舉證或法律責任。

  • 排除合理疑點的意思:
    • 審訊事實裁判者(法官或陪審團)必須對被告有罪感到確信。
    • 若存在合理可能性顯示被告無罪,必須判其無罪。
    • 不要求絕對確定,但標準高於民事案件的「相對可能性平衡」。

什麼是「無案可答」申請?

「無須答辯」申請是由辯方在控方完成呈示證據後提出的法律申請,要求法院裁定控方所呈示的證據不足以令一個理性陪審團(或在無陪審團的案件中,由法官)作出定罪。

若申請成功,被告可獲當庭無罪釋放,而毋須呈示任何辯方證據。

香港的法律基礎及原則:

此項測試源自 R v Galbraith (1981) 73 Cr App R 124,並已在香港案例中採納,例如 Attorney General v Li Fook Shiu Ronald 及 HKSAR v Purugganan Rogelio G [2021] HKCFI 2138。

原則:

  1. 如完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犯下所指控的罪行,法官必須終止案件。
  2. 如證據薄弱或不足,以致任何理性且獲正確法律指引的陪審團均不能定罪,法官亦必須終止案件。
  3. 法官在此階段必須避免評估證人的可信性——可信性屬陪審團的職責。
  4. 法院可考慮,是否只有從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論,才能支持定罪。

如果被定罪,可以上訴嗎?

可以。

在香港,被定罪的人通常有權就定罪、刑期或兩者同時提出上訴。上訴的程序及時限取決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 上訴至 時限 程序
裁判法院 高等法院原訟庭 由判刑起計14天內 提交並送達《上訴通知書》,或於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判決。
區域法院 或 高等法院原訟庭(刑事審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由判刑起計28天內 提交並送達《上訴通知書》,列明上訴理由。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終審法院 須獲上訴委員會批准 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什麼是保釋(Bail)?

定義:

保釋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在審訊或上訴前,暫時由羈押中釋放的法律安排,條件是必須按時回到法庭應訊。它的目的在於在「推定無罪」原則與確保被告出庭及保障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香港法律依據:

  • 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A部規管。
  • 《基本法》第28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5(3)條承認人身自由及推定無罪的權利。

保釋類型:

  1. 法院保釋 – 由法官或裁判官批准。
  2. 警方保釋 – 在正式落案前或庭審之間由警方批准。

核心原則:

在定罪前,法律原則上傾向批准保釋,除非有充分理由拒絕。

在定罪後,上訴期間的保釋屬例外情況,審批標準更嚴格。

法院可附加保釋條件以減低風險,例如:

  • 交出旅遊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 提供擔保人或現金保釋金。
  • 居住在指定地址。

什麼是「推定無罪」?

「推定無罪」是香港刑事法律的一項核心原則,受《基本法》第8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1(1)條保障。

含義:

  • 任何被控刑事罪行的人,在法院依法裁定有罪之前,均被視為無罪。
  • 舉證責任完全由控方承擔,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
  • 若在審訊中,法庭在考慮所有證據後仍有任何合理疑點,必須裁定被告無罪。

實際法律效果:

1. 控方的責任:

必須證明罪行的所有構成要件(包括犯罪行為 actus reus 及犯罪意圖 mens rea)。

必須推翻被告提出的任何抗辯理由(例如正當防衛、受脅迫)。

2. 例外情況:

某些法例規定被告須承擔反向舉證責任(reverse burden),例如《殺人罪條例》(第339章)第3(2)條的「責任減低」(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抗辯、《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7條的「持有」推定。

即使有反向舉證,最終的定罪責任仍由控方承擔。

3. 舉證標準:

必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反映刑事懲罰的嚴重性及對人身自由的重大影響。

刑事案件的審訊程序是怎樣的?

1. 案件開始 — 首次提堂

  • 被告出庭。
  • 法庭正式宣讀控罪。
  • 被告作出答辯:認罪或不認罪。

2. 若認罪

  • 控方陳述案情概要(Summary of Facts)。
  • 法庭查閱被告的犯罪紀錄(如有)。
  • 辯方提出求情理由(Plea in Mitigation),爭取減刑。
  • 法庭即時判刑,或索取報告(如感化報告)後再判刑。

3. 若不認罪 — 進入審訊

  • 審前覆核(Pre-trial Review):確保證據和程序準備就緒。
  • 控方案情:控方傳召證人及提交證據;辯方進行盤問。
  • 「無案可答」申請:辯方可主張控方證據不足以成立表面案件;若法庭同意,被告即時獲判無罪。
  • 辯方案情:辯方提交證據及傳召證人;控方可盤問。

4.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總結案情,向法庭(或高院陪審團)作最後陳述。

5. 裁決

法庭(或高院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

6. 判刑

若罪成,法庭依據罪行嚴重性、求情及加重因素,以及法例刑罰上限作出判刑。

7. 上訴權利

被告可在法定時限內,就定罪及/或刑期提出上訴。

刑事罪行有哪些類別?

在香港法律下,刑事罪行一般分為兩大類:簡易罪行及可公訴罪行。

1. 簡易罪行

定義:較輕微的罪行,只會在裁判法院審理。

例子:亂拋垃圾、粗心駕駛、輕微襲擊、非法擺賣。

程序特點:

  • 無陪審團審訊。
  • 一般須在罪行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檢控(除非法例另有規定)。
  • 最高刑罰通常較低(例如單一罪行最高可判監 2 年及罰款最高港幣 100,000 元,但某些法例可規定更高刑罰)。

2. 可公訴罪行

定義:較嚴重的罪行,可於較高層級法院(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以「公訴」方式審理。

例子:搶劫、入屋行竊、販毒、謀殺、誤殺、嚴重詐騙。

程序特點:

  • 可在裁判法院(如檢控方選擇)、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審理。
  • 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只能在原訟法庭由陪審團審理。
  • 沒有法定的檢控時限。
  • 刑罰可包括長期監禁、終身監禁或非常高額的罰款。

3. 兩可罪行(Hybrid offences)

許多罪行可按嚴重程度及檢控方選擇的審訊地點,採用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理。

什麼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有何分別?

簡言之,刑事案件着重懲罰違法行為及保障社會安全,而民事案件則着重解決私人爭議及彌補損失。

刑事案件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律政司代表)向涉嫌違反香港法律的個人或公司提起的法律程序。其主要目的在於打擊罪行、懲罰違法者,以及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

刑事案件的主要特點包括:

  • 檢控權:律政司負責決定是否提出檢控,判斷依據包括證據是否足以達致「合理定罪的可能性」以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 舉證責任:完全由控方承擔,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
  • 舉證標準:必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這是法律上最高的舉證要求。
  • 被告權利:在定罪前享有「推定無罪」、有權聘請律師代表、有權保持緘默,以及有權就定罪或刑期提出上訴。
  • 可能結果:監禁、罰款、社會服務令或其他刑事處分。

相比之下,民事案件是私人之間(個人、公司,或政府在民事身份下)就權利、義務或財產所產生的爭議。其目的在於履行合約、追討金錢或取得法律救濟(如損害賠償、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