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受《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5條規管:
第45條:「任何人在已婚的情況下,在前夫或前妻仍在世期間與其他人結婚,即屬重罪,經定罪後可判監禁 7 年。」
主要要點:
定義:
罪行要素
抗辯理由
真誠且合理地相信第一段婚姻已合法解除。
第一配偶已失蹤至少 7 年且不知其仍在世(根據第212章第46條)。
第一段婚姻自始無效。
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為有效婚姻,但海外同性婚姻在稅務、繼承、公務員福利等特定法例範疇可獲有限承認。
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及香港判例法,婚姻的法律定義為:
「一男一女終身自願結合,排除其他所有人。」
1. 本地同性婚姻
《婚姻條例》不允許同性婚姻。
《基本法》第37條保障婚姻自由,但在案例(如 MK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2] HKCA 1247)中被解釋為僅指異性婚姻。
2. 海外同性婚姻
一般情況下,不會被承認為香港婚姻法下的有效婚姻(例如離婚、婚姻無效程序)。
然而,部分案例(如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2019] HKCFA 19、Ng Hon Lam Edgar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4] HKCFA 30)已在特定法例範疇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例如:
3. 無民事伴侶制度
香港法律沒有為同性伴侶提供民事伴侶或註冊伴侶制度。
4. 有限承認原則
承認屬於特定用途:海外同性婚姻在解釋某些法例時可被視為有效,但不會在《婚姻條例》下被視為婚姻。
香港婚姻登記程序是一個有結構的法定流程,包括資格審查、通知、證書簽發、合法婚禮及正式登記。
婚姻登記程序由《婚姻條例》(第181章)及婚姻登記官的行政程序規管。
主要法定要求及步驟:
1. 資格
2. 提交擬結婚通知
3. 婚姻登記官證書
4. 舉行婚禮
婚禮須由以下人士主持:
婚禮必須有 至少兩位見證人在場。
5. 登記
婚姻監禮人須填寫婚姻證書並送交登記官正式登記。
登記官將婚姻記錄於官方登記冊。
6. 有效性
婚姻必須完全符合法定要求方為有效。
無效婚姻的理由包括:禁止親屬關係、不合規舉行、缺少證書、未成年無同意、重婚或同性婚姻(除有限承認用途外)。
可以——婚前及婚後協議在香港可獲執行,前提是自願簽署、充分理解、獨立法律意見及公平性。然而,若情況令執行顯失公平,法院可修改或不予執行。
婚姻協議的可執行性主要受《婚姻財產及程序條例》(第192章)及判例法規管。香港終審法院在 SPH v SA 案中採納了英國最高法院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 案的原則。
主要原則:
1. 歷史立場
2. 現代立場(香港採納 Radmacher 原則)
若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會承認婚姻協議:
3. 影響可執行性的因素
4. 法院在離婚程序中的角色
根據《婚姻財產及程序條例》第7(1)條,法院有酌情權作出財務命令。
婚姻協議是法院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並不對法院有絕對約束力——若公平需要,法院可偏離協議。
5. 分居協議
根據第14條屬有效合同。
除非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導致執行不公,法院通常會承認其效力。
子女監護權的裁定主要受《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婚姻法律財產及程序條例》(第192章)以及相關案例所規管。
主要法律原則:
1. 子女福利為首要考慮
在涉及任何未成年人時,未成年人的福利應為首要及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2. 不偏向任何一方父母
3. 監護權命令的類型
4. 法院考慮的因素:
5. 搬遷案件
若監護安排涉及移居海外或中國內地,法院會依照福利原則,並考慮搬遷對子女與非搬遷父母關係的影響。
財產分配主要受《婚姻法律財產及程序條例》(第192章)第7(1)條規管,並由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案中確立的五步方法指引。
五步方法:
關鍵差異在於婚姻在訴訟前的法律狀態:
這會影響子女的合法性、繼承權及財產分配等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離婚:
婚姻無效:
受第20條規管。
適用於婚姻屬於自始無效(void)或可撤銷(voidable)。
可以。配偶居住在海外並不會自動阻止您在香港提出離婚訴訟,但您必須符合《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3條所列的司法管轄要求。香港法院在下列情況下,於遞交離婚申請之日有權受理離婚案件:
(a) 任一方的住所地在香港;或
(b) 任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任一方與香港有緊密聯繫。
如果您的配偶居住在海外,只要您能證明您或您的配偶符合上述其中一項司法管轄的條件(住所地、慣常居所或與香港有緊密聯繫),仍可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請。
例子: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條:
「自結婚當日起計1年期間,不得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但有有限的例外情況:如申請人能證明自己遭受了特殊的困苦,或另一方有極端的敗德行為,法院可允許在婚姻一年內提出離婚申請。
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你必須自婚姻成立之日起至少等滿一年,才能提出離婚申請。若希望提前申請,必須向法院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特殊困苦或極端敗德行為。
法院必須信納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才會批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