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及婚姻法

- FAQs

重婚的刑罰是什麼?

重婚罪受《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5條規管:

第45條:「任何人在已婚的情況下,在前夫或前妻仍在世期間與其他人結婚,即屬重罪,經定罪後可判監禁 7 年。

主要要點:

定義: 

  • 當一人已合法結婚,並在第一段婚姻解除(即離婚判決絕對或配偶死亡)之前,再與另一人結婚,即屬重婚。
  • 無論第二段婚姻在香港或海外舉行均適用。

罪行要素

  • 被告在第二次婚姻時仍屬合法婚姻狀態。
  • 第一段婚姻仍有效並持續存在。
  • 被告與另一人舉行婚禮。

抗辯理由

真誠且合理地相信第一段婚姻已合法解除

第一配偶已失蹤至少 7 年且不知其仍在世(根據第212章第46條)。

第一段婚姻自始無效。

香港承認同性婚姻嗎?

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為有效婚姻,但海外同性婚姻在稅務、繼承、公務員福利等特定法例範疇可獲有限承認。

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及香港判例法,婚姻的法律定義為:

一男一女終身自願結合,排除其他所有人。

1. 本地同性婚姻

《婚姻條例》不允許同性婚姻。

《基本法》第37條保障婚姻自由,但在案例(如 MK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2] HKCA 1247)中被解釋為僅指異性婚姻。

2. 海外同性婚姻

一般情況下,不會被承認為香港婚姻法下的有效婚姻(例如離婚、婚姻無效程序)。

然而,部分案例(如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2019] HKCFA 19、Ng Hon Lam Edgar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4] HKCFA 30)已在特定法例範疇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例如:

  • 公務員的僱用及配偶福利。
  • 《稅務條例》下的聯合評稅。
  • 《無遺囑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的繼承權。
  • 某些入境、房屋及退休金福利。

3. 無民事伴侶制度

香港法律沒有為同性伴侶提供民事伴侶或註冊伴侶制度。

4. 有限承認原則

承認屬於特定用途:海外同性婚姻在解釋某些法例時可被視為有效,但不會在《婚姻條例》下被視為婚姻。

香港婚姻登記程序是什麼?

香港婚姻登記程序是一個有結構的法定流程,包括資格審查、通知、證書簽發、合法婚禮及正式登記。

婚姻登記程序由《婚姻條例》(第181章)及婚姻登記官的行政程序規管。

主要法定要求及步驟:

1. 資格

  • 最低年齡為 16 歲
  • 年齡介乎 16–20 歲(且非寡婦/鰥夫)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書面同意或法院命令(婚姻條例第14及18A條)。
  • 雙方必須單身、雙方為異性及不屬於禁止婚姻的親屬關係。

2. 提交擬結婚通知

  • 雙方須親身前往婚姻登記處或分處,攜同身份證明文件。
  • 填寫及簽署《擬結婚通知書》。
  • 通知須在登記處公開展示 15 個完整日

3. 婚姻登記官證書

  • 若在 15 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登記官會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書》。
  • 證書自簽發日起 三個月內有效。

4. 舉行婚禮

婚禮須由以下人士主持:

  • 於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官
  • 持牌禮拜場所的合資格牧師
  • 民事婚姻監禮人於允許的場地(根據婚姻條例第21(3A)條,不包括登記官辦公室或持牌禮拜場所)。

婚禮必須有 至少兩位見證人在場。

5. 登記

婚姻監禮人須填寫婚姻證書並送交登記官正式登記。

登記官將婚姻記錄於官方登記冊。

6. 有效性

婚姻必須完全符合法定要求方為有效。

無效婚姻的理由包括:禁止親屬關係、不合規舉行、缺少證書、未成年無同意、重婚或同性婚姻(除有限承認用途外)。

婚前或婚後協議在香港可否執行?

可以——婚前及婚後協議在香港可獲執行,前提是自願簽署、充分理解、獨立法律意見及公平性。然而,若情況令執行顯失公平,法院可修改或不予執行。

婚姻協議的可執行性主要受《婚姻財產及程序條例》(第192章)及判例法規管。香港終審法院在 SPH v SA 案中採納了英國最高法院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 案的原則。

主要原則:

1. 歷史立場

  • 婚前協議在過去一般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而不可執行。
  • 婚後協議(包括分居協議)通常被視為有效合同,但須接受公平性審查。

2. 現代立場(香港採納 Radmacher 原則)

若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會承認婚姻協議:

  • 雙方在自願情況下簽署;
  • 雙方對協議的後果有充分理解;
  • 在離婚時執行該協議是公平的。

3. 影響可執行性的因素

  • 雙方均有獨立法律意見。
  • 在簽署前全面披露財務狀況。
  • 沒有不當壓力或濫用優勢地位。
  • 協議條款不得損害任何子女的合理需要。
  • 在執行時,協議不得顯失公平。

4. 法院在離婚程序中的角色

根據《婚姻財產及程序條例》第7(1)條,法院有酌情權作出財務命令。

婚姻協議是法院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並不對法院有絕對約束力——若公平需要,法院可偏離協議。

5. 分居協議

根據第14條屬有效合同。

除非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導致執行不公,法院通常會承認其效力。

子女監護權如何裁定?

​​子女監護權的裁定主要受《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婚姻法律財產及程序條例》(第192章)以及相關案例所規管。

主要法律原則:

1. 子女福利為首要考慮

  •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規定:

在涉及任何未成年人時,未成年人的福利應為首要及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 法院會考慮子女的身體、情感及教育需要。

2. 不偏向任何一方父母

  • 法院必須全面考慮各項因素,包括父母的照顧能力、居住安排的穩定性,以及子女現有的人際關係。

3. 監護權命令的類型

  • 單獨監護權:由一方父母作出子女重大決定(教育、醫療、宗教)。
  • 共同監護權:雙方父母共同作出重大決定——除非衝突嚴重,否則法院傾向採用。
  • 照顧與管控權:決定子女日常與哪一方同住。
  • 探視命令:規範非同住父母與子女的接觸安排。

4. 法院考慮的因素:

  • 子女的年齡、健康狀況及意願(視成熟程度而定)
  • 與父母及兄弟姐妹的感情聯繫
  • 照顧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 父母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 是否有家庭暴力或虐待記錄
  • 學校及居住安排的實際可行性

5. 搬遷案件

若監護安排涉及移居海外或中國內地,法院會依照福利原則,並考慮搬遷對子女與非搬遷父母關係的影響。

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
  1. division of proceeds, or maintenance.

財產分配主要受《婚姻法律財產及程序條例》(第192章)第7(1)條規管,並由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案中確立的五步方法指引。

五步方法:

  1. 確認雙方的財務資源:包括所有資產、收入、退休金及其他權益。
  2. 評估雙方的財務需要:包括住房、生活開支及子女相關責任。
  3. 適用分享原則:一般由平均分配婚姻財產開始,除非有合理理由偏離。
  4. 考慮偏離平均分配的理由,例如
  • 非婚姻財產(婚前或外部來源取得的資產)
  • 婚姻時間短
  • 某一方有特殊貢獻
  • 行為不當(僅限特殊情況,例如揮霍資產)
  1. 決定裁定形式:可為一次性付款、物業轉讓、出售並分配收益,或贍養費。

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何分別?

關鍵差異在於婚姻在訴訟前的法律狀態:

  • 離婚假定婚姻有效,只是終止它。
  • 婚姻無效則宣告婚姻不具法律效力——可以是自始無效,或自撤銷判令起失效。

這會影響子女的合法性、繼承權及財產分配等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離婚:

  • 主要受第11條規管,必須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
  • 理由包括通姦、不合理行為、遺棄或法定期限的分居。
  • 離婚是終止一段有效婚姻,自頒布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之日起生效。

婚姻無效:

受第20條規管。

適用於婚姻屬於自始無效(void)或可撤銷(voidable)。

  • 自始無效婚姻(第20(1)條)理由包括:屬於禁止的親屬關係、重婚、未滿16歲結婚、以及現行法律下的同性婚姻。
  • 可撤銷婚姻(第20(2)條)理由包括:未完成婚姻行為、在結婚時精神上無能力、在結婚時患有性病、或女方在結婚時已懷上他人之子。
  • 對自始無效婚姻的判令視同婚姻從未存在;對可撤銷婚姻,婚姻在撤銷前視為有效,撤銷自絕對判令之日起生效(第20B條)。

如果配偶在海外,我可否在香港辦理離婚?

可以。配偶居住在海外並不會自動阻止您在香港提出離婚訴訟,但您必須符合《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3條所列的司法管轄要求。香港法院在下列情況下,於遞交離婚申請之日有權受理離婚案件:

(a) 任一方的住所地在香港;或

(b) 任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任一方與香港有緊密聯繫

如果您的配偶居住在海外,只要您能證明您或您的配偶符合上述其中一項司法管轄的條件(住所地、慣常居所或與香港有緊密聯繫),仍可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請。

例子:

  • 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仍居住在香港(慣常居所)。
  • 您的配偶即使目前身在海外,住所地仍在香港。
  • 任一方與香港有緊密聯繫(如家庭、物業、長期商業利益等)。

結婚多久後才可申請離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條

自結婚當日起計1年期間,不得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但有有限的例外情況:如申請人能證明自己遭受了特殊的困苦,或另一方有極端的敗德行為,法院可允許在婚姻一年內提出離婚申請。

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你必須自婚姻成立之日起至少等滿一年,才能提出離婚申請。若希望提前申請,必須向法院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特殊困苦或極端敗德行為。

香港離婚的法律理由是什麼?

法院必須信納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才會批准離婚。

  1. 通姦 – 被告方有通姦行為,申請人認為無法再與其共同生活。
  2. 不合理行為 – 被告方的行為令申請人無法合理地繼續共同生活,例如虐待、賭博、酗酒等。
  3. 遺棄 – 被告方在離婚申請前,連續遺棄申請人不少於一年,且無合理原因或同意。
  4. 分居一年並同意離婚 – 雙方已連續分居不少於一年,並且雙方同意離婚。
  5. 分居兩年毋須同意 – 雙方已連續分居不少於兩年,即使對方不同意,申請人亦可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