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 / 工傷賠償

- FAQs

精神壓力或精神疾病可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索償?

在一般情況下,不可以。

精神壓力或精神疾病在《僱員補償條例》下一般不獲賠償,除非是由工傷意外直接引致。

條例只涵蓋因意外引致的傷害及附表二列明的職業病,精神疾病並不在列。

單純工作壓力

因長期工作壓力逐漸形成的精神疾病(沒有特定意外)不受保障

例如:因長期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的職業倦怠或抑鬱症,不屬於可索償範圍。

意外相關精神損傷

若精神疾病(如創傷後壓力症、急性壓力反應)是由工作場所意外直接引致,則有可能受保障。

必須證明該精神疾病與意外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我在香港以外的地區發生意外,能否受到保障?

即使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傷,若符合下列條件,你仍可能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1. 與香港的僱傭關係

條例一般適用於:

  • 在香港受僱於本地僱主,即使受傷地點在境外。
  • 僱傭合約在香港訂立,僱主在香港經營業務。
  • 因公往返香港與其他地方,或在境外之間旅行,並獲僱主批准。
  • 外籍船員在香港招聘/聘用,且僱主同意香港法院管轄。

2. 與交通相關的意外

受保障情況包括:

乘坐僱主營運或安排的交通工具(非公共交通)時受傷。

使用僱主安排/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時受傷。

在極端天氣(如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紅/黑色暴雨警告)下於上班前或下班後4小時內通勤時受傷。

3. 外地補償

若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獲同一意外的賠償,香港的補償金額可能會扣減相應金額。

4. 境外醫療

僱主須負責境外治療的醫療費用,金額上限與香港相同,前提是由當地合資格醫生提供治療。

僱主是否必須購買僱員補償保險?

是的。《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要求僱主持有有效保險,涵蓋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責任。違反可被罰款最高港幣100,000元及監禁。

  • 所有僱員必須受保 — 包括全職、兼職、臨時或短期僱員,不論合約長短或工作時數。
  • 最低保額按僱員人數而定:
  • 僱主不得從僱員薪金扣取保費 — 否則屬刑事罪行(最高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6個月)。
  • 不遵守的刑罰:
    • 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
    • 最高監禁:2年
    • 可能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委員會繳交附加費。
我是否可以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賠償,同時通過訴訟獲得賠償?

是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6條,索取法定賠償並不會限制你根據普通法對僱主或其他人士提出疏忽或違反法定職責的訴訟權利。因此,相關僱員除依據條例享有權利外,亦可依普通法對僱主提出民事索償。

1. 條例下的賠償

《僱員補償條例》提供無過失工傷及職業病賠償。

不需證明僱主有錯,只需證明傷害是因工作及在受僱期間發生

2. 民事訴訟索償

第26條明確規定,條例不限制僱主的民事責任。

  • 若能證明:
    • 僱主未有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安全(例如:工作環境不安全、培訓不足、設備有缺陷)。
    • 違反職安法例的法定責任。
  • 案例: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訴 黃秀麗 — 法院確認僱主有普通法責任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安全制度、安全設備、合格同事、適當指示、監督及培訓。

3. 兩者的關係及扣減

若同時成功獲得 ECO 賠償及民事賠償,法院會扣減已收取的 ECO 賠償,避免重複賠償。

例子:在 張秀蓮 訴 翠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2019] HKCFI 1960 案中,法院從損害賠償中扣除了已支付的 ECO 預付款。

發生意外後應該做什麼?

1. 立即求醫

盡快到註冊醫生或醫院接受治療。

告訴醫生傷勢與工作有關,並說明職業。

2. 盡快通知僱主

儘快(最好即日)向僱主報告意外及受傷情況。

提供時間、地點、原因及傷情的詳細資料。

若確診職業病,須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及確認文件。

3. 保存所有醫療文件及收據

保留醫療證明、收據及出院文件。

這些文件是申請賠償及醫療費用報銷的必需材料。

4. 確保僱主向勞工處報告

僱主須在以下期限內通知勞工處處長:

14日內:非致命工傷。

7日內:致命工傷。

若懷疑僱主未有報告,可直接通知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5. 避免使用「追討代理」

切勿向無牌「追討代理」簽署文件或提供個人資料,以免被收取高額費用或影響索償。

如何計算賠償金額?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永久傷殘的賠償金額取決於:

  1. 傷殘屬完全傷殘部分傷殘
  2. 意外發生時僱員的年齡
  3. 僱員的每月收入(設有法定上限)。
  4. 法例訂明的最低賠償額

1. 永久完全傷殘

對於在2023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間發生的意外或職業病:

  • 40歲以下:96個月收入或港幣3,508,8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40至未滿56歲:72個月收入或港幣2,631,6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56歲或以上:48個月收入或港幣1,754,4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最低賠償額:港幣552,190元。
  • 每月收入上限:港幣36,550元。

對於在2025年4月17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或職業病:

  • 40歲以下:96個月收入或港幣3,710,320元,以較低者為準。
  • 40至未滿56歲:72個月收入或港幣2,782,740元,以較低者為準。
  • 56歲或以上:48個月收入或港幣1,855,160元,以較低者為準。
  • 最低賠償額:港幣584,220元。
  • 每月收入上限:港幣38,670元。

2. 永久部分傷殘

計算公式:

永久完全傷殘賠償額 × 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百分比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決定。

3. 評估程序

條例設立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負責評估:

  • 需要休工的期間。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僱員補償條例》涵蓋哪些傷害?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涵蓋兩大類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 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
  • 附表二所列的特定職業病。

1. 意外傷害

條例涵蓋因在受僱期間及因工作而發生的意外所致傷害。

即使僱員違反指示或規章,只要行為是為僱主的業務,亦視為工傷(第5(4)(b)條)。例如:

  • 在工作地點工作時受傷。
  • 乘坐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非公共交通)時受傷。
  • 在極端天氣(如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紅/黑暴雨警告)於上班或下班前後四小時內通勤時受傷。
  • 因公在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旅行時受傷。

2. 職業病

條例附表二列明 48 種職業病。

若疾病在規定期限內因職業性質引致,即屬可賠償職業病。例子包括:

  • 矽肺病。
  • 職業性失聰。
  • 石棉沉著病。
  • 塵肺病。
  • 某些與工作有關的皮膚病。

患上特定職業病的僱員,可獲與工傷事故相同的賠償。

3. 特別通勤及旅行保障

涵蓋以下情況:

  • 乘坐僱主營運或安排的交通工具時受傷。
  • 以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時受傷。
  • 在極端天氣通勤並符合時間規定時受傷。
  • 經僱主許可,因公在香港境外旅行時受傷。

4. 不涵蓋的情況

傷害未造成永久傷殘或收入損失。

自我傷害。

僱員虛報曾患相同或類似傷害。

吸毒或酒醉引致的傷害(除非致命或嚴重永久傷殘)。

嚴重及故意不當行為引致的傷害(除非致命或嚴重傷殘)。

因長期工作壓力累積而患上的精神疾病不涵蓋,除非由意外引致。

誰適用於《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全職及兼職僱員,包括受聘於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的僱員、家庭傭工、農業工人,以及香港註冊船舶的船員。

1. 涵蓋的僱傭形式

適用於全職及兼職僱員,只要有受僱合約或學徒合約。

包括依《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的學徒。

2. 特定涵蓋群組

家庭傭工。

農業僱員。

香港船舶船員。

在香港註冊船舶上受僱的人。

3. 境外工作

若僱員在香港受僱於本地僱主,即使在香港境外工作受傷亦受保障。

或僱傭合約在香港簽訂,且僱主在香港經營業務。

包括因工作需要在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旅行時受傷。

4. 外地僱主提交香港司法管轄

若外地僱主(包括外籍船舶營運商)同意受香港法院管轄,條例亦適用。

什麼是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是《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的法定付款,適用於僱員因在工作期間及因工作而發生的意外導致受傷或死亡的情況。賠償包括醫療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因死亡或傷殘而支付的補償。

1. 涵蓋範圍

若符合以下情況,僱員可獲賠償:

  • 傷害或死亡由在受僱工作期間及因工作發生的意外引致。
  • 受僱合約下的工作在香港境內進行。

2. 僱主的責任

「僱主」包括:

  • 政府。
  • 任何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 已故僱主的合法遺產代理人。

3. 賠償項目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賠償可包括:

  • 喪葬費用。
  • 醫療診治及醫療費用。
  • 休工期間的工資或薪金。
  • 安裝義肢或外科器械的費用。
  • 臨時付款。
  • 條例下的附加費或利息。

4. 不予賠償的情況

  • 傷害未影響全額工資收入(除非屬永久部分傷殘)。
  • 因故意自我傷害引致的傷殘或死亡。
  • 僱員明知作出虛假陳述隱瞞曾有相同或類似傷害。
  • 非致命或非嚴重永久傷殘的傷害,且由吸毒或酒醉直接引致。

5. 因不當行為而拒賠

若傷害源於僱員嚴重及故意的不當行為,或被僱員故意加劇,可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