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不可以。
精神壓力或精神疾病在《僱員補償條例》下一般不獲賠償,除非是由工傷意外直接引致。
條例只涵蓋因意外引致的傷害及附表二列明的職業病,精神疾病並不在列。
單純工作壓力
因長期工作壓力逐漸形成的精神疾病(沒有特定意外)不受保障。
例如:因長期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的職業倦怠或抑鬱症,不屬於可索償範圍。
意外相關精神損傷
若精神疾病(如創傷後壓力症、急性壓力反應)是由工作場所意外直接引致,則有可能受保障。
必須證明該精神疾病與意外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即使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傷,若符合下列條件,你仍可能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1. 與香港的僱傭關係
條例一般適用於:
2. 與交通相關的意外
受保障情況包括:
乘坐僱主營運或安排的交通工具(非公共交通)時受傷。
使用僱主安排/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時受傷。
在極端天氣(如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紅/黑色暴雨警告)下於上班前或下班後4小時內通勤時受傷。
3. 外地補償
若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獲同一意外的賠償,香港的補償金額可能會扣減相應金額。
4. 境外醫療
僱主須負責境外治療的醫療費用,金額上限與香港相同,前提是由當地合資格醫生提供治療。
是的。《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要求僱主持有有效保險,涵蓋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責任。違反可被罰款最高港幣100,000元及監禁。
是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6條,索取法定賠償並不會限制你根據普通法對僱主或其他人士提出疏忽或違反法定職責的訴訟權利。因此,相關僱員除依據條例享有權利外,亦可依普通法對僱主提出民事索償。
1. 條例下的賠償
《僱員補償條例》提供無過失工傷及職業病賠償。
不需證明僱主有錯,只需證明傷害是因工作及在受僱期間發生。
2. 民事訴訟索償
第26條明確規定,條例不限制僱主的民事責任。
3. 兩者的關係及扣減
若同時成功獲得 ECO 賠償及民事賠償,法院會扣減已收取的 ECO 賠償,避免重複賠償。
例子:在 張秀蓮 訴 翠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2019] HKCFI 1960 案中,法院從損害賠償中扣除了已支付的 ECO 預付款。
1. 立即求醫
盡快到註冊醫生或醫院接受治療。
告訴醫生傷勢與工作有關,並說明職業。
2. 盡快通知僱主
儘快(最好即日)向僱主報告意外及受傷情況。
提供時間、地點、原因及傷情的詳細資料。
若確診職業病,須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及確認文件。
3. 保存所有醫療文件及收據
保留醫療證明、收據及出院文件。
這些文件是申請賠償及醫療費用報銷的必需材料。
4. 確保僱主向勞工處報告
僱主須在以下期限內通知勞工處處長:
14日內:非致命工傷。
7日內:致命工傷。
若懷疑僱主未有報告,可直接通知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5. 避免使用「追討代理」
切勿向無牌「追討代理」簽署文件或提供個人資料,以免被收取高額費用或影響索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永久傷殘的賠償金額取決於:
1. 永久完全傷殘
對於在2023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間發生的意外或職業病:
對於在2025年4月17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或職業病:
2. 永久部分傷殘
計算公式:
永久完全傷殘賠償額 × 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百分比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決定。
3. 評估程序
條例設立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負責評估: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涵蓋兩大類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1. 意外傷害
條例涵蓋因在受僱期間及因工作而發生的意外所致傷害。
即使僱員違反指示或規章,只要行為是為僱主的業務,亦視為工傷(第5(4)(b)條)。例如:
2. 職業病
條例附表二列明 48 種職業病。
若疾病在規定期限內因職業性質引致,即屬可賠償職業病。例子包括:
患上特定職業病的僱員,可獲與工傷事故相同的賠償。
3. 特別通勤及旅行保障
涵蓋以下情況:
4. 不涵蓋的情況
傷害未造成永久傷殘或收入損失。
自我傷害。
僱員虛報曾患相同或類似傷害。
吸毒或酒醉引致的傷害(除非致命或嚴重永久傷殘)。
嚴重及故意不當行為引致的傷害(除非致命或嚴重傷殘)。
因長期工作壓力累積而患上的精神疾病不涵蓋,除非由意外引致。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全職及兼職僱員,包括受聘於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的僱員、家庭傭工、農業工人,以及香港註冊船舶的船員。
1. 涵蓋的僱傭形式
適用於全職及兼職僱員,只要有受僱合約或學徒合約。
包括依《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的學徒。
2. 特定涵蓋群組
家庭傭工。
農業僱員。
香港船舶船員。
在香港註冊船舶上受僱的人。
3. 境外工作
若僱員在香港受僱於本地僱主,即使在香港境外工作受傷亦受保障。
或僱傭合約在香港簽訂,且僱主在香港經營業務。
包括因工作需要在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旅行時受傷。
4. 外地僱主提交香港司法管轄
若外地僱主(包括外籍船舶營運商)同意受香港法院管轄,條例亦適用。
工傷賠償是《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的法定付款,適用於僱員因在工作期間及因工作而發生的意外導致受傷或死亡的情況。賠償包括醫療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因死亡或傷殘而支付的補償。
1. 涵蓋範圍
若符合以下情況,僱員可獲賠償:
2. 僱主的責任
「僱主」包括:
3. 賠償項目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賠償可包括:
4. 不予賠償的情況
5. 因不當行為而拒賠
若傷害源於僱員嚴重及故意的不當行為,或被僱員故意加劇,可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