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利得稅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每年徵收的一種稅項,適用於在香港從事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的應評稅利潤,但不包括資本性質的利潤。
利得稅適用於本地居民及非居民,只要有來自香港或源自香港的利潤。
納稅人的居住身份本身並非決定性因素。
若居民並沒有從香港的活動或業務營運中取得利潤,通常無須繳稅。
然而,非居民若在香港進行業務並從中獲利,即使其業務實體位於香港境外,仍可能需要繳稅。
利得稅的核心判斷標準是「利潤來源」
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稅。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以及利潤是否由香港產生,均屬事實及程度問題,需根據案例法與實際情況加以判定。稅務局(IRD)會根據交易的性質、產生利潤活動的地點,以及業務運作的實質情況,逐案評估。
暫繳利得稅(Provisional Profits Tax)
除最終評稅外,納稅人須每年繳付暫繳利得稅。
暫繳稅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預繳的稅款。當實際利潤確定後,此金額會抵扣當年的最終稅額。若暫繳稅額超出最終評稅額,可獲退還或調整。
此制度旨在確保政府稅收穩定,並使稅款繳納更能貼近實際收入的時間安排。
1. 查明債務人的財務狀況
執行前,應先了解債務人是否有資產或收入可用來清償裁決。
可申請:
2. 執行方法
根據債務人的資產情況,可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
1.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一般情況
如果被告沒有出席已排期的聆訊,且沒有合理原因,審裁處可在其缺席下繼續審理。
申索人可獲得缺席判決,但審裁處仍需核實及證明申索,並非自動判勝。
2. 審裁處的處理方式
主審官會先確認被告是否已正確送達申索及聆訊通知。
若送達有效且被告沒有解釋缺席理由,審裁處可:
若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即使被告缺席,案件仍可被駁回。
3. 高等法院的類似做法
在高等法院(如區域法院或原訟庭),例如 Asiam Holdings Ltd v. Shih Kai Lok & Anor [3 HKC 140; HKCFI 375] 案顯示:
4. 被告的可能後果
判決成立(包括支付金額的命令)。
訟費命令有利於申索人。
之後可展開執行程序(如執達吏扣押財物、扣薪令、押記令)。
5. 判決後被告的選擇
如被告日後想推翻判決:
可申請撤銷判決,但須證明缺席有合理原因,並且有合理抗辯成功的機會(參考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v. Hans Richard Ma [2019] HKCFI 1250)。
申請延誤會削弱成功的機會。
1. 一般規定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你不需要律師代表。
審裁處的設計是非正式、快捷及低成本,所以當事人必須親自陳述案件。
2. 代表規則
不准律師出庭代表,必須自行陳述。
可帶一位「麥堅時友人」(在聆訊中安靜地提供意見及協助),但他/她不能代你發言。
可攜帶證人及支持文件。
3. 實際情況下你需要:
你須自行準備申索表格、證據及陳詞。
主審官會引導程序,但不會提供法律意見。
如案件複雜,可在申索前尋求律師的法律意見,但律師不能在聆訊中代表你。
4. 例外情況
如案件被轉移至其他法院(例如區域法院),則可聘請律師代表,並可能較為合適。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的步驟:
1. 確定被告的個人資料:
在提出申索及提交表格前,必須確定被告的全名及最後已知地址。
例如,如被告為公司,應進行公司查冊以取得最新資料。
2. 提交表格1及表格2:
表格1(申索標題): 為一般表格,須填寫申索人(即你本人)及被告的資料。
表格2(申索表格): 須填寫申索金額及申索理由。
3. 繳交申索費:
提交申索時,須繳付訂明的申索費。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338B章):
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5,000元 = 港幣20元
超過港幣5,000元但不超過港幣25,000元 = 港幣40元
超過港幣25,000元但不超過港幣50,000元 = 港幣70元
超過港幣50,000元但不超過港幣75,000元 = 港幣120元
4. 收取表格3(聆訊地點及日期通知書):
在提交申索及繳交所需費用後,你會收到表格3,其中載有有關法庭聆訊的詳情。
不可以。不能將索償拆分以符合上限,但可放棄超出部分以在審裁處提出索償。
如總申索金額超過港幣75,000元,你有兩個合法選擇:
例如:你被欠港幣100,000元:
不可行方案: 提出兩宗各港幣50,000元的小額錢債申索。
可行方案: 放棄港幣25,000元,只申索港幣75,000元。
小額錢債審裁處負責審理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民事索償,程序快捷、非正式且費用低廉,不允許律師代表出庭。
常見案件包括:
小額錢債審裁處不處理涉及以下方面的索償:
如果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送達確認書,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書,原告可申請缺席判決。
提交答辯書的時限通常為送達訴狀(或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後十四天,除非雙方同意延長或法院下令延長。
法院必須确信訴狀或傳票已正確送達。
一旦缺席判決作出,被告可申請撤銷該判決,但必須符合嚴格的標準。
我需要聘請律師嗎?
是否需要律師取決於案件所屬法院及案件複雜程度:
聘請律師的好處:
有的。在香港,提出民事索償的時限主要由《時效條例》(第347章)及其他特定條例規定。若在時限過後才提出索償,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常見時效期限:
我應該在哪個法院提出索償?
在香港,選擇法院主要取決於索償金額及爭議性質:
如果索償金額超過低一級法院的上限,必須在有相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除非你放棄超出部分金額以符合低一級法院的限制。
什麼是民事索償?
民事索償是由個人、公司或機構向另一方提出的法律訴訟,用以解決有關法律權利及義務的爭議。
它並非刑事檢控,而是旨在取得以下救濟:
民事索償可涉及的範疇包括:違反合約、疏忽、物業糾紛、租務問題、追討債務及知識產權侵權等。
原告(或申索人)必須以「相對可能性」為標準證明其案情,即其陳述的事實比對方更有可能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