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索償及小額錢債審裁處

- FAQs

什麼是利得稅?誰需繳納利得稅?

香港的利得稅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每年徵收的一種稅項,適用於在香港從事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的應評稅利潤,但不包括資本性質的利潤。

利得稅適用於本地居民及非居民,只要有來自香港或源自香港的利潤。

納稅人的居住身份本身並非決定性因素。

若居民並沒有從香港的活動或業務營運中取得利潤,通常無須繳稅。

然而,非居民若在香港進行業務並從中獲利,即使其業務實體位於香港境外,仍可能需要繳稅。

利得稅的核心判斷標準是「利潤來源」

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稅。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以及利潤是否由香港產生,均屬事實及程度問題,需根據案例法與實際情況加以判定。稅務局(IRD)會根據交易的性質、產生利潤活動的地點,以及業務運作的實質情況,逐案評估。

暫繳利得稅(Provisional Profits Tax)

除最終評稅外,納稅人須每年繳付暫繳利得稅。

暫繳稅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預繳的稅款。當實際利潤確定後,此金額會抵扣當年的最終稅額。若暫繳稅額超出最終評稅額,可獲退還或調整。

此制度旨在確保政府稅收穩定,並使稅款繳納更能貼近實際收入的時間安排。

我如何執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

1. 查明債務人的財務狀況

執行前,應先了解債務人是否有資產或收入可用來清償裁決。

可申請:

  • 第48號令的盤問令 — 盤問公司高層有關公司資產。
  • 第49B號令的盤問令 — 盤問個人債務人,並可在必要時下令拘捕以確保出席。法院可命令提供銀行紀錄、合約、物業文件等。

2. 執行方法

根據債務人的資產情況,可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

方法 用途 重點
執達吏執行令 (Writ of Execution) 扣押及拍賣財物 需繳付申請費及押金;執達吏只按指示行動
扣押令 (Warrant of Distress) 在租用物業扣押貨物以清租金欠款 可能需要破門令
收回物業令 (Writ of Possession) 收回物業 第三次嘗試時鎖匠會到場
扣薪/扣款令 (Garnishee Proceedings) 凍結並提取銀行帳戶資金 裁決金額須≥港幣1,000元;須送達開戶分行
押記令 (Charging Order) 以債務人物業作為債務擔保 類似按揭;需進一步出售物業
禁止離境令 (Prohibition Order) 阻止債務人離港 單方面申請;有效期1個月(可續至最多3個月)
如果被告沒有出席聆訊會怎樣?

1.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一般情況

如果被告沒有出席已排期的聆訊,且沒有合理原因,審裁處可在其缺席下繼續審理。

申索人可獲得缺席判決,但審裁處仍需核實及證明申索,並非自動判勝。

2. 審裁處的處理方式

主審官會先確認被告是否已正確送達申索及聆訊通知。

若送達有效且被告沒有解釋缺席理由,審裁處可:

  • 根據申索人的證據繼續審訊;或
  • 在證據支持下作出缺席判決。

若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即使被告缺席,案件仍可被駁回。

3. 高等法院的類似做法

在高等法院(如區域法院或原訟庭),例如 Asiam Holdings Ltd v. Shih Kai Lok & Anor [3 HKC 140; HKCFI 375] 案顯示:

  • 法庭會先考慮陳述的案件及證據,才會在缺席情況下判決。
  • 若被告顯然不打算抗辯,法庭可發出“限時履行”的命令(unless order)要求確認是否出席,否則可剔除抗辯。

4. 被告的可能後果

判決成立(包括支付金額的命令)。

訟費命令有利於申索人。

之後可展開執行程序(如執達吏扣押財物、扣薪令、押記令)。

5. 判決後被告的選擇

如被告日後想推翻判決:

可申請撤銷判決,但須證明缺席有合理原因,並且有合理抗辯成功的機會(參考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v. Hans Richard Ma [2019] HKCFI 1250)。

申請延誤會削弱成功的機會。

我需要律師代表我嗎?

1. 一般規定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你不需要律師代表。

審裁處的設計是非正式、快捷及低成本,所以當事人必須親自陳述案件

2. 代表規則

不准律師出庭代表,必須自行陳述。

可帶一位「麥堅時友人」(在聆訊中安靜地提供意見及協助),但他/她不能代你發言。

可攜帶證人及支持文件。

3. 實際情況下你需要:

你須自行準備申索表格、證據及陳詞。

主審官會引導程序,但不會提供法律意見。

如案件複雜,可在申索前尋求律師的法律意見,但律師不能在聆訊中代表你。

4. 例外情況

如案件被轉移至其他法院(例如區域法院),則可聘請律師代表,並可能較為合適。

如何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索償?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的步驟:

1. 確定被告的個人資料:

在提出申索及提交表格前,必須確定被告的全名及最後已知地址。

例如,如被告為公司,應進行公司查冊以取得最新資料。

2. 提交表格1及表格2:

表格1(申索標題): 為一般表格,須填寫申索人(即你本人)及被告的資料。

表格2(申索表格): 須填寫申索金額及申索理由。

3. 繳交申索費:

提交申索時,須繳付訂明的申索費。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338B章):

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5,000元 = 港幣20元

超過港幣5,000元但不超過港幣25,000元 = 港幣40元

超過港幣25,000元但不超過港幣50,000元 = 港幣70元

超過港幣50,000元但不超過港幣75,000元 = 港幣120元

4. 收取表格3(聆訊地點及日期通知書):

在提交申索及繳交所需費用後,你會收到表格3,其中載有有關法庭聆訊的詳情。

我可以將索償拆分以符合港幣75,000元的上限嗎?

不可以。不能將索償拆分以符合上限,但可放棄超出部分以在審裁處提出索償。

如總申索金額超過港幣75,000元,你有兩個合法選擇

選項 做法 效果
放棄超出部分 自願放棄超過港幣75,000元的部分 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在區域法院申索 在區域法院提出全額申索(管轄範圍:超過港幣75,000至港幣3,000,000) 保留全額,但程序更複雜、成本較高

例如:你被欠港幣100,000元:

不可行方案: 提出兩宗各港幣50,000元的小額錢債申索。

可行方案: 放棄港幣25,000元,只申索港幣75,000元。

香港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是什麼?

小額錢債審裁處負責審理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民事索償,程序快捷、非正式且費用低廉,不允許律師代表出庭。

常見案件包括:

  • 債務追討
  • 服務費追討
  • 財物損毀申索
  • 貨物買賣及申索
  • 消費者提出的各種申索。

小額錢債審裁處不處理涉及以下方面的索償:

  • 工資
  • 土地收回
  • 贍養費
  • 放債人貸款
  • 誹謗或中傷

如果被告不回應會怎樣?

如果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送達確認書,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書,原告可申請缺席判決。

提交答辯書的時限通常為送達訴狀(或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後十四天,除非雙方同意延長或法院下令延長。

法院必須确信訴狀或傳票已正確送達

一旦缺席判決作出,被告可申請撤銷該判決,但必須符合嚴格的標準。

我需要聘請律師嗎?

我需要聘請律師嗎?

是否需要律師取決於案件所屬法院及案件複雜程度: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不允許律師代表,必須自行陳述案情。
  • 勞資審裁處 – 不允許律師代表。
  • 區域法院 / 高等法院原訴庭 – 可自行代表,但如案件複雜、索償金額高或對方有律師代表,強烈建議聘請律師。

聘請律師的好處:

  • 準確識別法律爭點及適用法律
  • 撰寫精準的訴訟文件
  • 符合法庭程序及時限
  • 有效呈交證據及盤問證人
  • 評估風險及和解方案

提出索償有時限嗎?

有的。在香港,提出民事索償的時限主要由《時效條例》(第347章)及其他特定條例規定。若在時限過後才提出索償,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常見時效期限:

项目 具体内容 说明
小额索偿相关选项 放弃超额部分、在区域法院提起诉讼 放弃超额部分可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保留全额需在区域法院(管辖7.5万-300万港元),但成本和程序更复杂
执行方法 执达吏执行令状、扣押令、占有令状、扣账程序、押记令、禁止离境令 分别用于查封变卖财物、追讨租金欠款、收回物业、冻结债务人银行资金、以物业担保债务、阻止债务人离港等,各有不同适用条件和操作要点
索赔时效 简单合约/侵权6年、人身伤害3年、雇员补偿2年、收回土地/按揭债务追讨12年 时效起算时间因类别而异,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稳定
我應該在哪個法院提出索償?

我應該在哪個法院提出索償?

在香港,選擇法院主要取決於索償金額及爭議性質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處理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簡單金錢索償。不允許律師代表。適合追討債務、財物損毀、消費者糾紛。
  • 勞資審裁處 – 處理僱傭相關的金錢爭議(例如欠薪、花紅、非法解僱賠償)。索償金額無上限。不允許律師代表。
  • 區域法院 – 處理超過港幣75,000元但不超過港幣3,000,000元的索償,或某些特定案件,例如僱員補償、歧視索償、婚姻案件。
  • 高等法院原訴庭 – 處理超過港幣3,000,000元或複雜案件(如知識產權、司法覆核、海事、公司清盤)。管轄權沒有限制。

如果索償金額超過低一級法院的上限,必須在有相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除非你放棄超出部分金額以符合低一級法院的限制。

什麼是民事索償?

什麼是民事索償?

民事索償是由個人、公司或機構向另一方提出的法律訴訟,用以解決有關法律權利及義務的爭議。

它並非刑事檢控,而是旨在取得以下救濟:

  • 金錢賠償(損害賠償)
  • 收回物業或土地
  • 強制履行合約義務
  • 禁制令(要求停止或強制某些行為)
  • 法律權利的宣告

民事索償可涉及的範疇包括:違反合約、疏忽、物業糾紛、租務問題、追討債務及知識產權侵權等。

原告(或申索人)必須以「相對可能性」為標準證明其案情,即其陳述的事實比對方更有可能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