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高層住宅大廈於裝修工程期間發生火警,業主往往面對一連串涉及保險責任範圍、除外條款、承建商責任及法律權利的複雜情況。與一般火警事故不同,涉及裝修工程的火警通常觸發特別的法律及保險規則,原因是施工期間火災風險增加,而保險公司對此類風險的處理方式亦有別。
以下指引按損失類別及現有的保險/合約架構,解釋業主可如何追討損失。
1. 確定損失類別
火警後業主可能面臨多種損失。追討途徑取決於損失來源(單位損毀、公共地方損毀、個人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及保險/合約安排。
(a) 公共地方損毀(例如:結構、外牆、樓梯間)
可能追討途徑:
- 承建商綜合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簡稱CAR)為主要保障
- **大廈火險(業主立案法團保單)**為次要保障
運作方式:
在香港,裝修工程幾乎必須由承建商投保CAR保單,保障包括:
- 裝修工程本身
- 現有大廈結構
如火災源於裝修工程(例如焊接火花、電力負荷過高、未經許可的熱作業),CAR保單會先行賠償。
大廈火險通常只在以下情況涵蓋結構損毀:
- 業主立案法團已通知保險公司有裝修工程;及
- 保單已加註涵蓋裝修工程風險
(b) 個別單位損毀
可能追討途徑:
- 業主的家居火險/家居財物保險
- CAR保險(如火災與裝修工程有關)
運作方式:
單位業主的家居保險一般涵蓋單位內的固定裝置、裝飾及結構,但很多保單對施工期間的事故有除外條款,除非事先申報。
如損毀與裝修工程有關(例如承建商施工時電線短路引致火警),CAR保單可能會賠償,尤其在以下情況:
- 業主立案法團及單位業主被列為共同受保人;或
- 保單包括「現有物業損毀」保障
注意:並非所有CAR保單自動涵蓋現有單位損毀,業主應及早查核保障範圍。
(c) 個人財物損毀(傢俬、電子產品、衣物、貴重物品)
可能追討途徑:
- 家居財物保險(主要保障)
- CAR第三者責任保障(有限情況)
運作方式:
大廈火險或法團保單不涵蓋單位內的個人財物。家居財物保險是主要追討途徑。
CAR保險只會在以下情況賠償:
- 火災由裝修工程引起;及
- 損毀財物屬「第三者財物」
CAR保單對第三者財物的賠償額通常有限,因此家居財物保險通常較可靠。
(d) 人身傷亡
可能追討途徑:
- 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定第三者風險保險(《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定)
- 承建商的公眾責任保險
運作方式: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法團必須投保第三者風險保險,涵蓋在公共地方(如大堂、停車場、走廊)發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
如火警導致住戶、工人、訪客或公眾受傷,適用的保單包括:
- 法團第三者風險保險(涵蓋公共地方的傷亡)
- 承建商公眾責任保險(涵蓋因承建商疏忽或工程活動導致的傷亡)
注意:以上保險只涵蓋人身傷亡,不涵蓋結構損毀。
(e) 承建商疏忽引致的損失
可能追討途徑:
- 承建商公眾責任保險
- 直接提起侵權(疏忽)訴訟
運作方式:
如承建商行為直接引致火警(例如未領牌進行熱作業、不當電力安裝、違反安全規範),業主可循侵權法向承建商追討物業損毀、後果性損失、臨時住宿費用、租金損失等。成功追討須證明承建商疏忽及因果關係。
公眾責任保險可涵蓋承建商的法律責任,但只限於第三者索償(不包括承建商自身工程)。
2. 重要事實
- 裝修屬影響保險保障的重要事實,必須申報。
- 大廈火險如未通知保險公司有裝修工程,可能不涵蓋相關損毀。
- CAR保險專為施工期風險而設,法團應確保保單列明法團及可能的單位業主為共同受保人。
- 家居保險可能有施工期間除外條款,須事先申報。
- 如承建商疏忽引致火警,業主可循侵權法追討物業損毀及後果性損失。
3. 建議行動計劃(業主)
- 向法團及承建商索取保險資料(CAR、大廈火險、公眾責任保單)。
- 在保單時限內通知所有相關保險公司事故發生。
- 記錄所有損毀情況——拍照、列清單、估算維修費用。
- 向消防處索取火災調查報告。
- 如保險拒賠,尋求法律意見,考慮向承建商及/或法團提出侵權或合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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