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及租賃法

- FAQs

租賃按金如何處理?

1. 按金用途

作為履行租約義務的擔保及誠意金(包括支付租金、維修責任、交還狀況)。

在租期內按金在法律及受益層面均屬業主所有。

2. 沒收按金

除非租約明文規定,業主不能在任何情況下絕對沒收按金。

通常在租客提前解約或重大違約(如欠租)時沒收。

Leung Wai Ling Isewesg v Success Base Engineering Ltd:按金沒收與租金欠款屬不同性質 — 按金補償提前終止的未來損失;欠租屬過去損失。

3. 損害賠償與責任

誤解:沒收按金即結束責任。事實上,業主可追討額外後果性損失(如租客提前退租後餘下租期租金),但須履行減損責任。

Goldon Investment Ltd v NP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租客因欠租被判賠償港幣1,700萬元。

按金並非「約定損害賠償金」,除非租約有此明文;業主可另行追討損失。

4. 退還按金

租約期滿、租客履行所有義務並完成業主檢查後退還。

如有爭議,業主可暫扣按金至解決;但除非租約同意,不能單方用作支付租金。

5. 爭議與追討

業主無理扣留按金時,租客可:

小額錢債審裁處 — 索償 ≤ 港幣75,000元。

區域法院 — > 港幣75,000 ≤ 港幣300萬元。

原訟法庭 — > 港幣300萬元。

結構改動的規定是什麼?

1. 定義

「結構改動」是指改變建築物的形態或框架,影響結構安全。例:

  • 拆除承重牆
  • 在外牆開口
  • 改動樑、柱、樓板
  • 拆除夾層樓(AFH Hong Kong Stores Ltd v Fulton Corporation Ltd [2022] HKCA 1243 — 「裸殼」交還包括重建已拆除樓層)。

2. 租約限制

大多數租約明文禁止在未獲業主書面同意下作結構改動。

違反可使業主享有終止租約權。

3.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

對於住宅租約,第117(3)條默示:

「租客不得在未獲業主書面同意下作任何結構改動。」

即使租約未列明,亦適用。

4.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根據《建築物條例》,結構工程須事先獲屋宇署批准。

未經批准的工程可引致執行命令、罰款甚至清拆令。

租客須通知業主,並在開工前取得業主書面同意及政府批准。

5. 違規後果

  • 終止租約 — 業主可依終止條款或法定權利解約。
  • 賠償 — 業主可追討復原工程費及後果性損失。
  • 政府執法 — 罰款、清拆令、檢控。
  • 業主立契違反 — 在多層大廈,違反業主立契可遭管理公司或其他業主起訴。

續租選擇權是什麼?

租約中的續租選擇權是指業主賦予租客在租期屆滿後,延長租期的合約權利。

在香港法律下,它屬於土地的法律權益,涉及登記、可執行性及優先權的重要法律影響。

1. 性質

  • 續租選擇權並非自動延續租約,而是租客可依租約條款提出續租要求的權利。
  • 通常須在租約屆滿前的指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業主行使。
  • 屬於土地法律權益,可登記。

2. 登記要求

  •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3(1)條,即使租期不超過3年,書面租約中的續租選擇權亦屬可登記權益。
  • 一旦登記,即享有優先權,並對日後買家有約束力。

3. 對新業主的效力

  • 已登記:新業主須受續租選擇權約束。
  • 未登記:根據第3(2)條,若新業主的買賣合約先行登記,續租選擇權對其**“絕對失效”**,即使新業主知悉該權利。
  • Chan Yiu Tong v Wellmake Investments Ltd — 因續租選擇權未登記且買賣合約先登記,買家毋須履行續租。

4. 續租條款

欲具可執行性,條款須明確 — 租金、租期、物業、雙方身份。

若租金待日後「雙方協商」,可能引發爭議,條款不確定時續租權或不可執行。

5. 未登記的後果

租客可能失去對新業主的續租強制權。

對原業主仍有效,但對第三方沒有登記便無效。

外國人可否在香港租賃物業?

 可以;香港法律並沒有禁止外國人租住住宅或商業物業。

  • 香港法律不會因國籍或居留身份而限制簽訂租約。
  • 外國人只要具備法律行為能力(即年滿18歲、精神健全),便可像本地人一樣簽訂租約。

然而,業主在出租前可能會採取一些實際的審核措施

業主通常會要求:

  • 就業證明或穩定收入證明(例如僱傭合約、薪金單)。
  • 身份證明文件(護照,如有香港身份證則一併提供)。
  • 推薦信(來自前業主或僱主)。
  • 部分業主可能會偏好有穩定本地工作的租客,以減低租金拖欠的風險。

業主的維修責任是什麼?

1. 合約責任

  • 租約通常會列明哪一方負責維修及保養。
  • 常見安排:
    • 業主負責外部及結構性維修。
    • 租客負責室內及非結構性維修。
  • 條款含糊容易引發爭議,因此租約應清楚列明。

2. 沒有普遍的默示責任

  • 在普通法下,業主沒有默示責任保持物業維修或適合居住,除非:
    • 租約屬於附傢具出租(如服務式住宅)— 則有默示責任保持物業適合居住。
    • 維修責任屬於租約在簽訂時商業或實際運作所必需的條款(見 Leung Wai Ling Isewesg v Success Base Engineering Ltd 案)。

3. 法定責任

政府部門可要求業主進行維修(例如《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針對危險結構或滲水問題)。

不遵從可導致罰款、執法行動甚至檢控。

4. 實際執行

租客應以書面通知業主物業缺陷。

若業主不維修且造成重大干擾,租客可尋求:

  • 損害賠償(如違反租約承諾)。
  • 禁制令(緊急情況)。

除非租約另有約定,租客仍須支付租金 — 租金義務獨立於維修責任。

若租客將物業用於未獲授權用途會怎樣?

1. 租約違約

  • 租約常列明用途為住宅或非住宅。
  • 例:將住宅單位用作商店或 Airbnb 而未經同意,即屬違約。

2. 違反政府租契

除聖約翰座堂外,香港所有土地均由政府租出。

政府租契列明准許用途;違反可令政府依《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收回物業。

一旦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收回備忘錄,業主即失去業權,除非按第8條獲得寬免。

3. 違反業主立案法團契約(DMC)

DMC約束大廈所有業主及住戶。

通常要求遵守政府租契,禁止未授權用途。

違反可被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或其他業主起訴。

4. 對第三方的責任

未授權用途(如住宅經營商業)增加意外風險,可能令業主面臨鄰居或第三方索償。

若租約無保障業主的免責條款,業主可能承擔額外訴訟風險。

5. 刑事責任

若業主知悉物業涉及刑事活動(如賭博、色情)而不採取行動,可能被檢控。

非法用途亦可引發政府租契的強制執行。

6. 業主的終止權

違反用途條款可令業主行使終止租約及收回物業的權利。

業主可申請禁制令阻止未授權用途。

輕微違規(如無損害的家庭辦公室)雖屬技術性違約,但未必足以獲得禁制令。

租客可否提前終止租約?

提前終止租約取決於租約條款。如租約上有「中斷租期條款」,雙方可按規定通知終止;若無此條款,提前終止可能構成違約。

然而,若業主或租戶任何一方違反了租約中的重要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或取消該租約。

香港的租金如何規管及追討?

一般由雙方協議決定,但法律亦會默示某些權利:  

租金由雙方協議訂立。如租戶未能如期繳付租金,雙方須依照租約中有關在租戶未能按時繳租時的喪失租約(forfeiture)條款處理。即使租約中並無此條款,法律通常也會默示業主享有終止租約的權利。

對於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如租戶延遲繳租達十五日,業主有權終止租約,並可向法院申請收樓令以取回物業及追討租金。

租戶可選擇:  

租戶可申請「沒收租賃權的濟助」(relief against forfeiture),這使租戶在首次未能繳租時仍有機會保留租約。租戶可在法院指定的時限內繳清所有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若能在該期限內完成支付,業主便不得收回該物業。

有效租賃協議的基本條款是什麼?

根據香港案例法,一份租賃協議必須包含以下基本條款才能具法律效力:

  1. 業主與租客雙方的全名及身份證明資料。
  2. 租賃物業的描述 – 清楚列明物業地址及範圍。
  3. 租期開始日期及期限 – 租約的起始日期及租期長度,或可確定租期的方法。
  4. 租金或其他代價 – 租金金額、付款頻率及任何其他約定的代價。

如缺少任何一項基本條款,租賃協議可能被視為不完整且不可執行。口頭協議亦可有效,但可能被視為證據不全

「租賃」(tenancy)和「特許權」(licence)有甚麼分別?

租賃(tenancy)賦予租戶在約定的固定或定期期限內對房屋享有專有的佔有權,根據香港法律,這構成土地權益的一種。在租賃的固定期限內,租戶一般可以無需擔心被業主驅逐,而安心佔用該物業。

另一方面,特許權(licence)僅賦予佔用的許可權,而非專有佔有權,亦不會產生任何土地權益。特許權持有人(licensee)僅可在許可範圍內使用該土地。

為區分二者,法院會審視協議的實質內容,而非僅僅依據其名稱。例如,在某些情況下,文件被標示為「特許權」只是為了避免繳付印花稅。法院最終可能拒絕這種安排,因為文件屬於「許可」還是「租賃」並不取決於名稱,而是取決於各方權利和義務的真實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