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使用公眾登記冊或搜尋引擎的資料來發送宣傳資料?
可以,但只有在你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PDPO”)的情況下,因為即使資料是公開提供的(例如從公眾登記冊或搜尋引擎),它仍然可以是個人資料,並在用作直接促銷時受到相同的法律限制。
1.何謂直接促銷?
直接行銷是指針對特定個人的促銷傳播,包括:
●提供產品/服務的電子郵件或短信
●推銷電話募集捐款
●寄給指定人的郵件
即使沒有提到那個人的名字,如果專門選擇並聯系使用個人數據的人,促銷也會被視為直接行銷。
根據《PDPO》第35C條,無論您如何獲得聯繫方式(包括從公開信息中獲取),這些活動都受到嚴格監管。
2.什麼是個人資料?
《PDPO》將個人資料定義為可識別活著的個人的任何資料,例如:
●帶有聯繫方式(電子郵件/電話)的姓名
●來自公共註冊機構的專業簡介
●結合時顯示身份的數字足跡
至關重要的是,數據來源(公共/私人)並不影響其在香港法律下的分類。
3.使用公開信息:它仍然是個人資料嗎?
根據《PDPO》的DPP3:
PDPO不將公開可用的數據排除在其範圍之外。
根據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則3 (DPP3):
未經數據主體的規定同意,不得將個人數據用於收集時擬使用數據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如果數據被用於新的目的,公開可用性並不能消除對規定同意的要求。有法定豁免(例如預防/偵查犯罪-第58條,新聞活動-第61條,統計/研究-第62條),但它們必須逐案應用。
PCPD已確認,即使資料是可公開查閱的,只要符合“個人資料”的定義,仍可算是“個人資料”。關鍵因素是可識別性和使用目的。
應用:
●示例:從公共網站獲取姓名和電話號碼,並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將其用於行銷,可能會違反DPP3。
●例如:未經同意使用公共社交媒體帖子來編制個人資料庫用於商業目的將受到監管,並且可能是非法的,除非適用豁免。
結論:
仍然是個人資料-根據《PDPO》,公開提供的資料,如能識別一個活著的個人,並以切實可行的形式提供,仍可屬“個人資料”。公眾可訪問性並不會消除合規義務。任何新的使用都需要得到規定的同意,或者必須符合法定豁免。
違規處罰
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而不遵守PDPO的規定,屬刑事罪行。違反PDPO規則可能導致:
●罰款最高可達HKD五十萬元
●情節嚴重者,最高3年監禁
●如向第三者提供資料以獲取利益,最高可獲HKD1,000,000元及5年監禁
●聲譽受損,對中小企業尤其有害
應用
●示例:從公共網站獲取姓名和電話號碼並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將其用於行銷可能會違反DPP3。
● 即使資訊被編入索引並可公開查看,如果它標識了個人,那麼未經同意將其用於行銷也違反了PDPO。
●你必須:
○確定您打算使用其數據的個人。
○根據第35C條通知他們。
○在發送宣傳材料前獲得他們規定的同意。未經同意,根據PDPO,使用該等資料作市場推廣是非法的。
結論
在未首先遵守PDPO的直接促銷規定(特別是通知和同意的規定)之前,您不可以合法地使用公共登記冊或搜索引擎的個人資料作推廣用途。公共可用性不會消除PDPO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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